在游泳馆里受伤致残,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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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馆里受伤致残,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4-07-11 15: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炎炎夏日如何能掉秤又不流汗?

游泳或许能为你排解忧愁。

珠海漫长的夏天里,

各大游泳馆的泳客络绎不绝。

泳客畅快游泳的同时,

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图文无关)

近日,

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

发生在游泳馆的健康权纠纷,

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抢占泳道

受伤致残

2019年6月10日下午,杨某在某中心游泳馆游泳,为超越前方泳客,在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时,与从对向泳道蹬壁出发滑行的丁某发生碰撞。碰撞中,丁某左手指挫伤杨某左眼。

事故发生后,杨某自行靠岸并被救生员送往医务室进行伤口处理。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并于当日转入住院部治疗。

2020年4月27日,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某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伴行手术治疗后遗留左眼萎缩,评定为七级伤残。

针锋相对

互不相让

杨某于2019年11月27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游泳馆及丁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5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某认为丁某蹬池入水是导致其受伤致残的“元凶”,游泳馆监管不力是“帮凶”,丁某及某中心游泳馆均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丁某辩称,他在自己的泳道上正常入水蹬壁滑行出发并无不妥。杨某为了超越前方泳客,无视靠右游行的规则,越过中线占用他的泳道,才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某中心游泳馆辩称,泳客在入会前就被告知相关管理制度,游泳馆覆盖监控可为此次事故提供证据,救助人员在杨某受伤后及时救助,游泳馆已有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区分过错

判定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为超越前方泳客,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已然违反泳道内游泳的行进规则,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丁某在泳池边转身面向泳道时,杨某已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丁某所在泳道。丁某转身面向泳道至蹬壁出发前,客观上存在时间间隔,但其未能充分观察泳道情况,蹬壁出发滑行,继而与杨某发生碰撞,被告丁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案涉游泳馆监控设备齐全,且配备救生员和医疗室,在杨某受伤后及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原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丁某向原告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原、被告各方收到判决后均息诉服判,自动履行判决款项,未提出上诉。

(图文无关)

到健身场馆运动,

你该注意些什么?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到游泳馆、健身房里“燃烧卡路里”。我们沉迷于身材管理的同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要“诚实告知”,在进入健身场馆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人员自身身体状况,不得隐瞒。

其次,要“遵守规则”,认真阅读器材使用说明,按照场馆的管理要求和运动项目的规则开展活动。

再次,要“量力而行”,根据身体状况选择适度的健身活动,不可盲目“撸铁”。

最后,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运动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避免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

而健身场馆也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告知、确保健身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健身器材达到质量要求、安全保障人员配备齐全等,否则,如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顾客受伤,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今后的经营也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附赠打油诗一首:

炎炎夏日暑难耐,

奔赴泳池真畅快。

抢道逆行不应该,

伤身伤心好无奈。

小伙伴们需注意,

运动规则不可逆。

乘风破浪需守矩,

安全健身才惬意。

撰稿:肖辉燕 郑俏

声明:本文文字为原创,图片来源于新华社、珠海传媒集团、西江日报。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原标题:《在游泳馆里受伤致残,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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