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妥善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生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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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怎样妥善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生计问题
怎样妥善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生计问题 民办教师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无力支付庞大的教育经费的必然产物;是建国六十周年后急待解决的问题。 民办教师产生于上世纪 五、 六、 七、八十年代。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国力贫穷,经济落后,教育也固然落后。因此,教育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由此产生。 是此,广大农村文化程度稍高,思想素质稍高,立志报国,为建设新中国呕心沥血的爱国男女青年,由基层党支部推荐便走进学校,登上讲台,拿起教鞭,成为一代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对我省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量的民办教师“从黑发教到白发”,我们的教龄大多在 一、 二、三十余年以上。凭着对党的教育事业无限忠诚和对祖国的无比热爱,为全民接受教育(大多数民办教师忙了校内又忙校外——即扫盲教育,政治夜校的教育。)寒来暑往,春秋易节,我们不辞劳苦,披星戴月,活跃在地头田角。寒暑假还下队与广大社员同吃,同住,同劳动,为人师表,身教重于言教。为祖国后代的健康成长,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我们奉献出自己的青春和活力,默默无闻地工作了几十年。我们为党的教育事业渡过难关付出了心血,为全民教育流淌了汗水。虽然不及于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为祖国开创基业那么豪迈,那么气壮山河,但是,为培养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复合型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是党的教育事业的忠诚战士,是教育战线上的生力军,是农村教育的脊梁。 在当时环境差、工作苦、待遇薄、任务重的艰苦条件下,为了祖国的今天,我们都无怨无悔,甘心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可以这么说:在祖国三十余年的建设 1 中,如果没有民办教师在校园里辛勤耕耘,就不可以换得我们今天硕果累累,桃李满下天。 民办教师劳苦功高,功不可没。为党的教育事业,我们用心血和汗水写下了辉煌的篇章。我们的精神将与日月同辉,与天地共存,永载史册。 “饮水思源”建国六十余年,我们不可以忘记那些曾为开创新中国而抛头颅,洒热血的先烈们及开国的元勋们,也不可以忘记为祖国的教育事业作出过卓越贡献的民办教师,这样,科教兴国,尊师重教方显得有本有末,尊严才得已正确的昭彰。 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了科教兴国的方针,教育事业不断地发展,师资力量不断地增强,高校毕业生不断地充实教育队伍;党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地落实,生源不断地减少;小学戴帽初中班的取消,教师队伍显得雍肿。于是,便出现了民办教师逐渐被教育行政部门所辞退的史实。我们抚今思昔,百感交集:“含辛茹苦数十年,而今落得这般光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下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一前一后对民办教师的处置,是历史与时代客观环境所造成的;是当时体制改革不完善,法制法律不健全所致;是当时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误区;是历史与时代造成的欠债。 正本清源,我们不能忘记那些在建国初期和中期为党的教育事业作出过卓越贡献的民办教师的功臣们。今天,全国人民紧紧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周围,昂首阔步向建成小康社会进军的行程中,妥善解决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生计问题吧 ! 谨呈: 福建省 教育厅 建瓯市 八、九十年代被辞退民办教师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 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第三篇:妥善解决我区在册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我区在册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底,原临沂市教育局进行了民师建档工作,把85年9月30日以前任教的民师列入在编民办教师。85年10月1日后截止87年建档前招用的这部分民师被称为“在册不在编民师”。1999年7月,原临沂市教育局实施“一刀切”政策,把他们清退(只给87年补招的34名在册民师纳入在编)。自清退之日起至今,他们不断群体上访,是我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在册不在编民师是民师建档前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录用备案的。他们在工资低师资紧缺,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奉献青春,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初中英语新学科的开设与普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同样不在编的在册民师,临教字(1994)20号文只给87年补招的“34初中英语民师纳编,允许他们连年招考,现已全部转正,而没有给其他在册民师(包括在岗的英语教师)一次招考的机会。这部分人连续工作了十 四、五年,采取不分良莠“一刀切,全部清”,不仅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有悖社会公平,是当时清退工作中的失误。 同样是在册不在编民师,我市周边县有给予招考的机会,有的下文予以解决,如莒南县早在98年就联合下文《从在册不在编民办教师中选招合同制教师》合理及时地解决了这部分人员。 2006年我区南坊办事处和枣沟头镇根据区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从在册民师中通过考试招用了部分“临时教工”,至今还坚持在学校的工作岗位上。但工资太少(400-500元/月)远低于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950元,也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部分人的出路。因此,群体上访也时有发生。 经调查,我区这部分中小学在册民师人数不足百人,坚持到最后被清退者实际大约40多人,而且大都有大专学历。有的还是县市级优秀教师,很多人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 教育部曾发布“截止2006年,全国中小学代课教师约有44.8万人。对于其中学历合格,素质较高,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教师公开招聘,转为正式教师”。 为此,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妥善解决在册民师的问题已摆在面前。给所有在册民师以公平竟聘的机会,通过科学公开的考核,让真正优秀的人员留在教师岗位,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继续为教育服务,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因此建议: 一、 对在岗的在册民师,特别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合格学历的民师可优先聘用, 直接与正式教师享受同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或结合我区一年一度的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给予机会,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二、 对未取得教师资格或未被录用的人员,可根据教育部2010年下发的《中 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办理。 以上提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如能得以妥善解决,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尊重,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篇: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 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 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2009年8月28日 第五篇:关于同志系被辞退民办教师的证明附件 关于同志系被辞退民办教师的证明 我现在学校工作。我向组织证明:同志,于 年月在学校参加民办教师工作,由于原因于年月被辞退,当时我是学校的 教师(校长、主任)。 我向组织保证,我所提供的证明情况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接受处罚,即如 果我向组织提供的情况不真实,自愿由财政部门按该同志将要获得的退职补助金 3倍数额扣我工资,同时撤销我教师资格,取消我职称待遇,免除我一切行政职 务,自愿接受相应纪律处分。 证 明 人:(签字并按手印)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二○一三年月日 我向组织证实,上述证明材料系我校教师同志提供。 见证人:学校校长: (校长本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二○一三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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