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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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政策解读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政策解读|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即:到2022年底,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确权颁证清零

 

  二、哪些房屋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一是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且可予保留的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二是2016年12月3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

 

  三、哪些房屋不纳入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范围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二)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三)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已经纳入清零行动范围的,存在以下情况经研究后可以予以剔除:一是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存在质量隐患的或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二是购房人或转移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的房屋、住户个人原因导致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三是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四、本次清零行动的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依据已出台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分门别类处理。对于2016年12月3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严格适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已达到或者超过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办证时限的,由相关部门会同法院,通过“督促一批、打击一批、震慑一批”的方式解决。

 

  五、清零行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清零行动从2021年6月开始,到2022年12月底结束。

 

  六、如何开展清零行动?

 

  各地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再由各地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分批次确定纳入范围的项目清单,统一部署,逐次解决。

 

  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怎么处理?

 

  具备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等基础登记条件的,可先行为群众办理登记。对于建设单位,同步追究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其他专项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八、房屋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怎么办?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入住的,住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部门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九、没有消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依法依规、守住底线”的原则,对于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对于能够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可以根据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没有人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可根据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步完善人防手续,完成人防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十二、什么是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的第一次登记,是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

 

  十三、什么是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为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十四、为什么要积极主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是对购买房产行为的有效、合法证明,是构成完整房产交易的重要凭证;不动产权证是该房产在解决分家析产、权属纠纷等问题时的有效凭证;不动产权证是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十五、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薄→发放权证

 

  十六、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十七、迟办或不办不动产权证有哪些危害?

 

  迟办或不办不动产权证,不利于购房者维护自身利益。只有拿到不动产权证,购房者才是该不动产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十八、案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不等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麻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申请人主张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申请人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能够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该主张是否成立?

 

  裁判意见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能否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麻某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备案审批表》,加盖的印章为房管局合同备案专用章,房地产公司在二审询问中也述称,麻某在房管局的登记程序与其他购房者并无差异,故原审认定涉案房屋备案仅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履行合同备案登记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麻某虽然与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麻某虽然主张在当地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二审庭审中并未提交其在涉案房屋备案登记的同时,曾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并提交的书面材料的相关证据。故麻某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询问时,麻某称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背景系其与该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用涉案门面房抵顶债务。故麻某的该主张不符合前述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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