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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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2024-07-16 1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2005~2006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2013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2016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四次修订,2021~2022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坚持立德树人,立足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功能,致力建设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工作。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具体协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统筹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育人及文化建设以及涉及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处理处分具体工作,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设工作组,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工作组会议形式具体协调处理学生公寓住宿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学生提出住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 获批住宿的学生应当与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住宿协议。

第八条 学生公寓按照分区住宿、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分配,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及调整。

第九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入住指定床位,不得擅自调换。住宿学生遇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床位的,应当向所在院系和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外出超过三天的应当提前向住宿公寓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住宿期间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通过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离校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自退宿手续办结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所在院系、保卫部门、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依约相应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自愿退宿的,应当提出退宿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治安或刑事案件以及安全隐患、可疑人员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维护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制度,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科生公寓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公寓熄灯规定,及时关闭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触碰或遮挡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等。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禁火禁烟,禁止使用蜡烛、火蚊香、艾灸等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严禁以下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器、取暖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额定功率超过1000W的电器;

(三)电饭锅、电磁炉、烤箱、电热锅、电饼铛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级安全认证的电器;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不得储藏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公共区阳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空调机房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疑似患有或者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的,应当主动向住宿公寓办公室报告,并服从相关住宿调整安排。

学生发现学生公寓内有疑似患有前款所述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向住宿公寓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来访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接待来访时间为:男生公寓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8:00~23:00,国际学生公寓8:00~23:00。不得在非接待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接待来访时间停留在公寓楼内的,不超过一小时的视为短暂容留,超过一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

(二)住宿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其他房间留宿,在非接待来访时间内留宿不超过一小时的视为短暂滞留,超过一小时的视为滞留过夜。

(三)住宿学生接待来访期间,对来访人员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及时报告住宿公寓办公室。

(四)住宿学生离开学生公寓时应当将所接待的来访人员带离公寓。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房卡等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宿舍房间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和床位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定期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养成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生活素质养成教育,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住宿学生所在院系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设楼委会,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文明生活引导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学生宿舍设寝室长一名,组织宿舍成员建设整洁美观的文明寝室。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全面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做好垃圾分类,爱惜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借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房卡等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他人床位、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

(四)办理宿舍调整等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

(五)未按照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六)借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

(七)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天台、弱电间等学生公寓限制区域;

(八)在门厅、走廊、疏散通道、宿舍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九)计算机、手机等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十)私自在学生公寓及周边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十一)不及时清理导致宿舍脏、乱、差;

(十二)未及时关闭电器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转让、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床位等;

(二)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他人或者短暂滞留;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学生公寓;

(四)阻挠宿舍卫生、用电安全、住宿秩序等检查;

(五)私自在学生公寓及周边悬挂条幅等宣传品;

(六)对宿舍及公共空间进行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

(七)对家具、设备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

(八)私自调换宿舍;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房卡造成不良后果;

(十)带入、饲养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十二)使用明火但未导致火情;

(十三)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过夜,不听劝阻;

(十五)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

(十六)向学生公寓外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十七)在学生公寓内吸烟;

(十八)在禁行禁停区域行驶和停放电动车;

(十九)不及时打扫宿舍卫生,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以上不合格;

(二十)住宿国际学生未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十一)其他造成学生公寓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环境卫生污染等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理,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五道口金融学院等的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2018~2019学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国际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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