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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9: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深圳通乘车码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深圳通乘车码的发行与办理、使用及注销等业务,依据《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交办运〔2018〕17号)、《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粤交运〔2016〕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深圳通乘车码,是指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通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标准发行的用二进制数据相对应的图形来表示数据信息的几何形体。

  第三条  深圳通乘车码的持有人(以下称“持码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发行与办理

  第四条  深圳通乘车码的申请及办理

  (一)可通过深圳通官方APP、微信小程序“深圳通+”、i深圳APP等渠道申请开通深圳通乘车码。

  (二)可在深圳通公司指定的线上渠道申请开通深圳通乘车码,并根据指引完成身份验证、支付账户绑定等操作,开通成功后即可扫码付费。

第三章  使用

  第五条  深圳通乘车码适用于深圳市公共汽车、地铁使用,后续将逐步扩大使用范围,请留意深圳通公司相关公告。

  第六条  持深圳通乘车码乘坐深圳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须遵守运输企业相关使用规定,一人一码,仅限于本人使用。

  第七条  深圳通乘车码的优惠政策:

  (一)乘坐深圳市公共汽车,可享受深圳通刷卡优惠政策。

  (二)乘坐深圳市地铁,深圳通乘车码计费规则与地铁单程票计费规则一致,暂不享受深圳市轨道交通票价折扣优惠。

  第八条  深圳通乘车码支持“先乘车、后付款”“先充值、后乘车”模式:

  (一)先乘车、后付款:持码人先绑定支付渠道,扫码乘车后,深圳通系统从绑定的支付渠道代扣车资。

  (二)先充值、后乘车:持码人先通过深圳通APP等线上渠道给“深圳通账户”充值,扫码乘车后,深圳通系统从“深圳通账户”中扣取车资。

  第九条  深圳通乘车码定时自动更新,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受网络等条件的影响,深圳通乘车码乘车可能出现扣费滞后现象。如影响换乘优惠的判断,深圳通系统将重新分析乘车数据,并在乘客下次扫码乘车时进行车资抵扣。

  第十一条  “深圳通账户”或绑定的支付渠道余额不足,导致扣费失败时,持码人应进行补缴。

  第十二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禁止复制深圳通乘车码给他人使用,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持码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持码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自身持有的深圳通乘车码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十四条  因持码人绑定的支付渠道原因导致重复扣费的,深圳通系统核查后自动退款。

  第十五条  持码人操作不当,导致多次扣费的,深圳通系统将视为正常乘车,不予退款。

  第十六条  使用深圳通乘车码乘坐地铁产生的不完整交易,系统将会提醒补登记乘车信息(以下统称“补登”)。

  (一)补登有效期:自第一次收到补登通知起至第三日23:30前,需在有效期截止前完成补登操作。

  (二)补登扣费规则:补登完成后,系统将根据补登的站点信息进行审核,并扣取应缴车资;如逾期未补登,系统将按照轨道交通线网最低票价金额扣取车资。

  (三)补登次数:多次产生不完整交易将会影响后续乘车,经核实违规使用深圳通乘车码,将视为逃票行为,或影响个人信用。

  第十七条  使用深圳通乘车码乘坐分段收费公交,实行上下扫码,上车扫码不扣费,下车扫码扣费,具体详见各运输企业相关使用指引及规定。

  第十八条  持码人需确保已开通深圳通乘车码的手机终端可正常完成整个乘车行程。如果无法出示,持码人有义务配合运输企业核实乘车记录,并按规定支付相关乘车费用。

  第十九条  “深圳通账户”由深圳通公司负责管理,若涉及账户余额、乘车记录、使用范围等相关问题,解释权归深圳通公司。

第四章  注销

  第二十条  持码人可在各线上渠道根据指引和规定,申请注销深圳通乘车码,深圳通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审核。

  第二十一条  持码人若注销后再次启用,须按指引和规定重新申请开通。

  第五章  客户服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通乘车码的发行与办理、使用、注销等的咨询、查询、建议、投诉,可拨打深圳通服务热线(0755-86699000)或通过深圳通APP联系在线客服。

  第二十三条  持码人可通过深圳通APP及其他渠道按照指引查询最近交易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名词解释

  深圳通账户:使用手机号码在深圳通业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深圳通APP、“深圳通+”微信小程序等)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深圳通公司为用户开立的可在深圳通经营服务范围内使用的互联网账户。

  不完整交易:在轨道交通或部分分段式收费的地面公交刷卡时,须两次刷卡完成一次正常消费,而实际只进行了一次刷卡,称为不完整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制定、发布,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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