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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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2023-12-27 1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办理主要为以下三类: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业务;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房屋租赁终止登记备案业务。

  一、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业务所需资料

  (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收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或租赁双方自定的合同,收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明资料(收复印件一份);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说明

  (1)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A、内地公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C、外国人身份证、护照(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A、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B、港澳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登记注册证明(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

  C、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D、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3)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供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收复印件一份);

  房屋权属证明资料说明:

  A、房屋所有权证书;

  B、四证齐全(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备案证明书);

  C、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D、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E、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书、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F、镇街(园区)政府及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

  G、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收复印件一份)。

  其他材料说明

  (1)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证明。

  (2)转租的房屋,还应提供原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证明,如原租赁合同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不需再补充同意转租证明;原租赁合同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当办理转租登记备案业务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原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由房管所业务人员在系统查核。

  (3)存在委托关系的:①委托他人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委托代理出租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④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注:1、委托代理出租的,租赁备案出租方是以产权人为准;

  2、委托办理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其中一方委托他人办理即可,不需另一方同意或同时委托(因为申请表已需要租赁当事人双方签名同意)。

  (4)房屋权属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租赁合同由其监护人签署,并提供监护关系资料。如租赁合同是由其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代理人签署的,还要提供其监护人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委托文书。

  (5)房屋权属人与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6)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总公司名义为承租方签署,而实质使用房屋的是其下属公司或分公司,如申请租赁备案时要求承租方改为实质使用的下属公司或分公司,需要提供总公司、下属公司(分公司)、出租人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7)房屋租赁合同是以公司法人、股东或员工名义为承租方签署,而实质经营中使用房屋的是公司,如申请租赁备案时要求承租方改为实质使用的公司,需要提供公司、法人(股东或员工)、出租人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8)房屋地址发生变化导致租赁合同地址与房屋权属证明地址不一致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地名办或村(居)委会出具房屋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或地址一致证明材料。

  (9)房东名称发生变化导致目前名称与房屋权属证明名称不一致的,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提供有关名称变更的规范性文件或镇(街)政府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二)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1、属于认定需拆除或没收处理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无法整改消除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产权有争议的;

  6、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

  7、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8、申报租赁登记备案与事实不符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资料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2、身份证明资料已过有效期;

  3、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最长期限20年;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房屋使用剩余年限;

  5、转租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

  6、租赁合同面积超过权属证明登记的面积。

  二、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所需资料

  (一)办理变更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收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收复印件一份);

  3、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变更内容包括租赁面积的情况才需提交,收复印件一份);

  4、变更证明资料(收复印件一份):

  ①变更租赁合同内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补充协议。

  ②变更租赁当事人信息,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供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房产过户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提供有关名称变更的规范性文件或镇(街)政府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供承租人死亡证明材料等。

  ③变更房屋地址名称,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地名办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租赁房屋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其他情况所需资料(参照登记备案)。

  (二)准许变更的情形

  1、出租人信息变更(主体名称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主体发生变更);

  2、承租人信息变更(主体名称或证件号码变更;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租用人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条款承租房屋,主体发生变更);

  3、出租的房屋地址名称变更;

  4、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房屋地址名称、面积、结构、租金、用途、租赁期限等信息)。

  三、房屋租赁终止登记备案业务所需资料

  1、租赁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受理资料:

  (1)房屋租赁终止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原旧业务系统打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新系统网上打印的,不需提供。收回正、副本原件归档,如无法提供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的,当事人出具遗失声明,不需要公证或登报);

  (3)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终止协议书(收复印件一份)。

  2、租赁单方解除合同的受理资料:

  (1)房屋租赁终止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

  (2)原旧业务系统打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新系统网上打印的,不需提供。收回正、副本原件归档,如无法提供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的,当事人出具遗失声明,不需要公证或登报);

  (3)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资料(收复印件一份)。

  3、其他情况所需资料(参照登记备案)。

  上述所称“房屋租赁”包括:我市的非住宅房屋、长租公寓、园区及工业厂房等企业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混合用途自建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等六类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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