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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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HRJ7B)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销宣传存在误导性表述,个别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不实表述,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66号修订,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个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未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三、在以短信形式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发送的部分短信存在错误使用其他机构名称的情况,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扩大,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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