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新旧规定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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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新旧规定的解读 2021.03.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2021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股东核查要求及“申报前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梳理比对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关于发布的通知》(深证上〔2020〕510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与《新规定》中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解读,作者:张会爽、谈俊、王庭 2021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新规定》”),对股东核查要求及“申报前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梳理比对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关于发布的通知》(深证上〔2020〕510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9〕36号)(以下统称为“《旧规定》”)与《新规定》中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发文部门及时间 法规名称 法规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问题4、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 《关于发布的通知》(深证上〔2020〕510号) 1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24日发布 《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9〕36号) 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1.延长“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认定时间标准。《旧规定》中“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认定时间为申报前6个月,《新规定》中“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认定时间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 2.《旧规定》中根据“申报前突击入股”的方式不同,锁定期亦有不同,具体而言,通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新规定》中不再因“申报前突击入股”的方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锁定期规定,锁定期均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但“取得之日”具体含义未进行明确规定。 二、“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时间线 为方便理解《新规定》与《旧规定》中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的规定,本文通过时间线的方式展示如下: 三、《新规定》与《旧规定》的适用问题 《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第三项的股份锁定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7日分别发布了《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和《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以下统称“《新规定答记者问》”)。 《新规定答记者问》在《新规定》适用方面明确了以下几点: 1、《新规定》适用于各板块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2、虽然发布之日(2021年2月5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新规定》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新规定》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该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补充核查; 3、《新规定》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新规定》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关于新旧规定的适用问题,我们总结如下: 1、2021年2月5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新规定》中“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规定。 2、2021年2月5日后受理的企业适用《新规定》中“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规定,同时,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亦需遵循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规定。 3、无论是2021年2月5日之前还是2021年2月5日之后受理的企业,“突击入股”锁定期均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豁免适用《新规定》的情形 根据《新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以下几类股东可申请豁免适用《新规定》股份锁定的要求: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 2、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3、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五、总结 《新规定》的出台系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的表现,重点约束了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对稳步推进各板块建设与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但《新规定》中相关内容(如“取得之日”之具体含义)具体实施问题有待进一步观察。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执行难题的应对分析 债权人冻结承包人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救济路径问题解析 关于矿业权承包合同效力的解析 合同纠纷中被告的抗辩与反诉——合同无效、可撤销与解除的诉讼策略解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重点解读相关律师
张会爽 -执业律师
谈俊 -高级合伙人
王庭 -高级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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