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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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4-07-16 1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厚德固法 公心为民

2022年1月,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吕某某诉康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因关系较好,所以借款过程中未出具借条。但借款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而且后来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除了自行陈述案件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

那么,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案是肯定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使用的。提交聊天记录证据要注意几点:

1、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截图外,庭审中法官会核实作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一定要保存好,即使一审胜诉,对方可能上诉或申请再审,在裁判文书未生效之前,请妥善保存原始载体。

2、聊天信息要提交本人的信息页面,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

3、如果不掌握聊天对象的实名信息,可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4、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作出确认。

5、聊天记录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更具有证明效力。

6、聊天中涉及到视频、语音,应单独录成光盘和文字记录一并提交。

注解

法官提醒

在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了我们更多的保障,虽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减少纠纷,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注解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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