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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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2023-06-23 1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一个对比

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

本精神。海德格尔与康德,一个是现代大思想家,一个是近代大哲人,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

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

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

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

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

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

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

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

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本文将对这两

种在实质上完全相反的思想进行对比性的论述,并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考察。

一、科学与自然: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与批判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

科学是近现代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然而对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问题,

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甚至完全不同的观点。康德与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便是完全相

反的两极。

先从康德说起。众所周知,康德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而先对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

学之所以可能,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当对象刺激

人的感官时,人的感性直观能力便开始活动,形成对外物的表象,并以先天的纯直观的形式

即空间和时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形成感性经验。然后,知性能力则进一步把感性经验进

行综合统一,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知识。由于人的这些先

天认识形式是普遍必然的,这就保证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康德

认为,这也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一手拿着原理(唯有按照这些原理,互相一

致的出现才可被认为等值于规律)

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

它为了向自然

请教,而必须接近自然。可是,理性在这样作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只静听老师所愿说的

东西,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答复他自己所构成的问题。”〔

1

康德指出,

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所指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

即在我们心中表象的总和,

而不是指本体的物自身,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的法则,即

一般的经验的可能性的法则,也即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

法则。

2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

然界法则区别开来。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它们只包含个别

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

就后者来说,

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

而且,

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没有必然连结,我

们就决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

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

那么如果我就

后者说:理智的(先天)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这话看

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

3

显然,尽管康德对“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因而“人为自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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