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当街砍死一女子,警方:双方系夫妻关系,相遇后发生争执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浙江天台当街砍人 浙江一男子当街砍死一女子,警方:双方系夫妻关系,相遇后发生争执

浙江一男子当街砍死一女子,警方:双方系夫妻关系,相遇后发生争执

2024-07-10 02: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2021年2月12日,浙江省嘉兴市,在下午2点17分,海宁市(嘉兴市代管县级市)长安镇的一名男子持刀袭击了一名女子,被害人李某今年28岁,经抢救无效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持刀砍伤一名女子,一开始,还有人拉着持刀男子,被砍伤的女子也在地上剧烈反抗,随后,持刀男子疑似砍到了女子,围观群众们发出惊呼,画面一转,拉着持刀男子的人已经不知去向,而持刀男子又返回女子身旁,疑似又砍了女子几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下午5点51分,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

2月12日14时27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长安镇劳动路有个男的手里拿着刀把人砍伤了,接报后,我局长安派出所及连杭治安队PTU等警力迅速前往处置,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刁某(男,33岁,河南商丘人)控制,被害人李某(女,28岁,四川绵阳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刁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刁某于2月11日傍晚驾车到达海宁,2月12日下午刁某与李某在长安镇青年路劳动路路口相遇后发生争执,后刁某将李某伤害致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绥青新闻提醒您:

该事件该如何定性呢?从现场视频与警方通报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刁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轻伤或轻伤以上的结果,主观心理上具有故意伤人的心理特征,而并非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使出现死亡的结果,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性。

而故意杀人罪主要表现为,在主观心理上具有漠视他人生命、积极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结果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定性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在本案中,刁某对妻子李某伤害时,除了考虑结果以外,还要通过行为和主观心理定性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在行为上处处下重手,但口口声声说本不想让对方死,并不会以此简单认定。

结合本案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从法律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和故意杀人在量刑上似乎并没有实质差别,这也是在具有死亡结果发生又无法认定其主观心理特征的情况下,在量刑上的综合考虑。

刁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呢?根据警方通报来看,在事发后,刁某并没有离开,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似乎构成了自首情节,但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在本案中似乎构成自首,除了没有离开现场主动归案,还要看刁某是否能如实供述才能认定。

最后,案件的定性及结果如何都在进一步侦查当中,但在大年初一的日子里发生如此惨案,却是两个家庭的不幸,建议大家处理问题切莫冲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对方的侵害,也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

由于刁某最开始并不在海宁,在遇到妻子李某后才发生争执,在现场视频中,还有一名男子拉着刁某,有网友猜测是女方有了外遇,最终才发生如此惨案,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