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 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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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 算工伤!

2024-07-16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出了新业态用工模式,外卖小哥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骑手规模的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不乏外卖小哥骑车撞人的侵权案件和外卖小哥送外卖途中摔倒受伤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准格尔旗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外卖小哥送餐受伤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外卖小哥李某经同城外卖公司招聘成为负责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片区的一名美团外卖骑手。2021年2月的某天早晨,李某在送一单外卖途中摔倒受伤,导致左脚骨折。3月,李某向准格尔旗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准格尔旗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后李某向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仲裁请求。同城外卖公司不服,诉至准格尔旗法院。

裁判结果

认定是否是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本案中,被告受伤属于在送餐途中,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的构成要件,故李某受伤属于工伤,法院做出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理由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外卖行业的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加以认定。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主体合法、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关系。外卖行业和骑手行业属于互联网新兴业态,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当基于上述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本案中,李某虽然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但李某由原告同城外卖公司招聘,并受同城外卖公司日常管理,并按照美团骑手的要求统一着装,根据美团外卖平台系统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同城外卖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李某的劳动形成管理,且外卖配送的业务属于原告的经营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同城外卖公司属于李某的用人单位,李某与同城外卖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奔忙的身影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大部分外卖骑手,并不是某团、某了么平台的员工,他们大多数与第三方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雇佣协议”或者仅是口头协议,本案就是一起某团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摔倒受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台经济给劳动用工形式带来巨大的变化和挑战,无论是平台经济合理有序地发展还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我国现行社保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但现实中,一些大的互联网平台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将外卖骑手业务外包出去,外卖骑手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协议”,规避了法律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降低用工成本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交换,认定外卖小哥与外包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前外卖小哥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的情况下,外卖小哥各项保险谁来交的问题尚无明确定论的前提下,无疑为外卖骑手和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增加了一道法律上的“双保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 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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