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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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 细则从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 和利率、贷款额度和计算方式 最高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角度 详细说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指导协调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六)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即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借款人可贷额度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年0.3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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