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林某为强奸幼女,引诱其吸毒,要求每周至少来一次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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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林某为强奸幼女,引诱其吸毒,要求每周至少来一次发生关系

2023-05-13 2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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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坏人的恶令人难以想象,俗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对于家里有留守儿童的,她们年幼无知,全靠家长父母的关心爱护,才能茁壮成长,在我们忙着赚钱的同时,一定要多关心孩子,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我们赚钱的初衷绝对不是让孩子受伤害,而是为了她们更好的生活,殊不知,我们眼中的“关爱”,有时候却因为我们的一时疏忽,一时大意,对孩子却酿成了无法弥补的大错,下面讲述的就是一起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悲惨案件。

一,案件介绍:(以下案件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生,无业,住在湖南省邵阳市一个农村。

林某出生在一个农村的贫困家庭,从小就不爱上学的他,无疑成了家里的烦恼,因为整天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常被老师叫家长,父母也因为此事不知道打过他多少次。

父母对林某的严格管教,不仅没有换来他的悔改,反而越演越烈,直到小学毕业后,他自觉上学无趣,选择辍学在家,跟着大人下地劳作,或者外出跟随大人做小买卖。

等到林某十五六岁的时候,很多农村的孩子都跟着大人去建筑工地打工赚钱了,林某也不例外,跟着家里一个叔叔到广东打工了,那个时候是城市化建设的初期,去广东的民工大多干一些又脏又累的活。

林某在工地上干搬砖和泥的体力活,没有多久,就因为太累不干了,因此还和叔叔大吵一架,分道扬镳。

回到家后的林某,没有再外出打工,而是在村里干偷鸡摸狗,骚扰村里单身妇女的不耻行径。

1996年,24岁的林某依旧是光棍汉一条,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没有人愿意嫁给他,过年的时候,很多外出打工一年的女青年回家过年。

农村人过年都喜欢走亲访友,吃饭唠家常,很多年轻人找朋友吃饭甚至通宵不回家也是很正常,这就给林某创造了机会。

一天夜里,林某看到同村18岁的小美一个人打村口走来,趁小美不注意,突然从背后窜出勒住小美的脖子,随后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1996年2月9日,林某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林某因在狱中表现好,在1999年办理了假释提前出狱,狱外执行余下刑期,出狱后的林某,不知悔改,还是我行我素,在村里继续干着偷鸡摸狗见不得光的营生,村里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剩下的都是老幼妇孺,大家也只能躲着他,即使知道是他干的也选择忍气吞声,怕他报复。

在2000年的春天,林某觉得平时偷鸡摸狗虽然能够养着自己一人吃喝不愁,但赚不了大钱,想偷点赚大钱的东西。

于是他惦记上了村长家里的摩托车,那个时候的摩托车少说也得万把块钱,绝对是一件奢侈品,在林某所在的村里除了干包工头的村长家里有一辆,还真找不出第二辆,村长平时在外边的建筑工地上包工程,只有家里或者村里有事了才回来。

一天夜里,林某趁村长不在家的时候,偷偷翻墙进入村长家里,将摩托车偷走。林某想的挺好,偷出来卖掉,但是自己不会骑摩托车,推着走还挺沉,只能藏在自己家里,等风声小了,再作处理。

可是林某万万没想到,没过两天警察就从他家里搜出了赃物,为何如此之快呢?首先摩托车比较重,在土路上走过有痕迹,即使林某对自己家门口的一段路进行了打扫,但警方还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范围。

警方通过侦查勘验现场发现,以林某等为主要怀疑对象的几家人中,其他家都是老人小孩在家,而唯独林某一个年轻力壮的中年人在家里无业待着,经过走访,发现林某经常在村里干偷鸡摸狗的事,于是很快锁定了林某,人赃俱获。

2000年4月20日,因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因为在流氓罪缓刑执行期间,撤销假释,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在出狱后十年里,林某仍旧没有改变了自己的坏习惯,到处骗吃骗喝,坑蒙拐骗,还染上了毒瘾,每天都要在家里偷偷吸毒,还时不时邀请朋友一块吸毒,交往了一帮瘾君子。

同年的6月份的一天,林某看到同村的留守儿童10岁的甲女,一人在外边玩耍,长的机灵可爱,林某原本就有流氓罪前科,死不悔改,对甲女产生非分之想,为了控制甲女以达到长期占有的目的,他诱骗甲女到自己家里,教唆甲女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后的甲女感觉不适,林某借机将甲女抱到卧室的床上,不顾甲女的拼命反抗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还威胁甲女不许将此事告诉家人,并要求甲女每星期来其家一次。

后来,林某多次诱骗甲女到他家里吸食毒品,并与其发生关系,直到甲女彻底上瘾,不得不找林某要毒品吸食,以解决毒瘾发作后产生的痛苦。

当然林某“白送”的条件就是甲女心甘情愿地伺候林某,满足他的兽性。

2019年10月1日,当林某在家里与毒友,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判决

林某案件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林某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林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因林某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人民币二万元。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林某的上诉理由:甲女是自愿跟自己发生关系的,自愿吸食毒品,其他人也是自愿来他家里,一块吸食,并没有组织,强迫他们来吸食,更没有引诱。

二审湖南省高院认为:林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以案说法:

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不论女方是否愿意发生关系,都要定强奸罪,幼女没有性自主权,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对于林某利用毒品上瘾来控制甲女,已达到长期霸占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六项,应该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

引诱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4条留置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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