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说法丨小区泳池收益归谁?法院: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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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说法 别让公共收益,成为“糊涂”收益 气温“狂飙”, 不少小区泳池又蓄满了水, 物业公司 收门票、办活动忙不迭, 收益也“顺势”进了 物业公司的“口袋”, 但理应如此吗?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泳池、网球场收益归属引发的纠纷,新一届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追回公共收益共计7万余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的前物业公司是建设单位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换届后,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前物业公司迟迟未将其管理小区期间游泳池、网球场等的公共收益退还。 为此,业委会多次发函请求,前物业公司始终置之不理。 因多次协商无果,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前物业公司返还其经营管理期间游泳池、网球场的收入结余款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前物业公司辩称,四年前,小区楼栋消防报警系统大面积瘫痪,公司垫付了更换设施的费用共计24万元。游泳池和网球场的收益是公共收益,本身即具有补充公共维修资金的功能,应全部用来抵扣消防工程垫资款。 此外,公司受托经营管理游泳池、网球场,此间投入了人力、物力成本,即便要归还收益,也应按照行业惯例,扣除合理成本开支,而非如数返还。 法院审理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小区的游泳池、网球场系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原物业合同约定,由被告前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因此,被告前物业公司对上述设施利用产生的经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但从被告前物业公司提供的有关收支明细表显示,游泳池、网球场收支表实际上已列明并扣除了相关支出金额,在未提交其它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前物业公司要求再另行扣除所谓管理成本开支,理据不足。 至于消防工程垫资款,由于双方对工程所涉楼栋、款项金额、偿还主体等尚存争议,不宜将该笔垫付费用与公共收益直接冲抵。双方应积极协调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香洲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业委会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香洲法院法官 谢光 小区内规划泳池日益成为“标配”,物业公司利用电梯设置广告位的现象更是常见。眼见公共收益项目日渐增多,业主们也越来越关心公共收益的多寡、去向、归属。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以更好地保护业主权利。 物业公司虽实际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但系受业主委托,有义务将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不得未经业主共同许可而擅自挪作他用。别让公共收益,成为“糊涂”收益。 原标题:《小虎说法丨小区泳池收益归谁?法院:业主共有》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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