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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22: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然,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形,对于执行衍生诉讼被告的主体还有一些延展的可能性。比如挂靠经营的案件中挂靠的企业或是挂靠人,承包经营的案件中承包的企业或是承包人……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衍生诉讼的被告。

02.适合的被告与诉求

▌案例:被执⾏⼈甲(⾃然⼈),在诉讼阶段将两套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和丙。

该案件在一审中,我们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但在一审中被判败诉。事后对该案件进行反省,该案件我们也可以考虑以合同无效提起诉讼。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应该考虑得更加长远。

如案件会如何发展?

最终将会发生怎么样的结果?

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要求相关的主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3.法律的特殊规定

在办理执行衍生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关于确认被告的明确法律规定。

如果我们要求配偶承担责任,比较常见的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通过执行阶段变更追加的方式来实现,目前很多法院也确实会采用直接追加的方式。

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有几单是需要通过执行衍生诉讼的方式对配偶进行追加的。在实际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对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发现,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发现有很多法院不理解,即使经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认为听证程序属于审判程序。所以必须要通过诉讼的程序,向配偶主张权利,才能够判定配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不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很有可能在诉讼中会走弯路,比较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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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法院

01.选择的多样性

管辖的法院是具有多样性的,一般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02.选择的必要性

结合上述案例,在有多个法院可选择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法院对我们是最有利的。

在案件实际办理中,我们选择了佛山企业的所在地的法院。在起诉过程中,我们提交了该基层法院、佛山中院及最高院曾办理的相关案例,并且把一些与执行相关的法理性的东西进行了法律分析,然而该基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通过向该法院立案庭了解,实际上立案庭也认为该案件可以受理,但业务庭坚持认为,与公司相关的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专属管辖。后来我们进行了上诉,最终裁定由该法院立案受理。

上述案件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本身在法律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过案例检索可知,包括各级法院、最高院最初也认为该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但后来进行了改变。因此也出现有在同一个法院存在不同判决的情形。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曾有规范文件,该类案件适用公司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此,该案件在短时间内依然会存在大量争议。关于此类案件,特别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最高院现在的决定性意见认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该意见相对权威。

因此,我们在选择好法院之前,就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提供受案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最⾼⼈民法院的案例,提交法律分析意见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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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

01.证明标准问题

关于这一类案件的举证,由于其具有特殊性,难度相对较大。因此,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对于证明标准的问题,一些观点认为,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该由法官来确定举证责任。但王律师认为,像此类案件,是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因为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且目前新的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对法官确定举证责任这一点限制有所收缩,难度也会更大。

因此,像此类案件应适用另两类的举证责任标准,其一是高度盖然性,如原告一方,具有举证能力,自己有可能收集和保有此类证据的,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二是存在的可能性能排除合理怀疑,如债权人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能够了解到、收集到相关的证据。

但是就此类案件普遍的事实来讲,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基于被告一方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一些客观的他们能掌控的事实,所以他不是在场人或参与人,不保有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难度非常大,也没有合理性。因此,像这类案件像这类的事实,我们要考虑是否有可能适用存在的可能性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标准,提供的证据要证明它可能存在某种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某种违法的事实。实际上,这种证明标准它产生的效果就是把“到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这样的一个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如果对方不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法院就应该认定事实存在。

02.证据来源问题

如前面所述,这类诉讼的证据有一个特点就是实际上债权人不参与,也不保有证据,也就是说证据收集起来会非常困难,那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向公权力机关或保有这些证据的机关进行收集,如律师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调取工商内档资料。我们也可以申请法院来调取证据,其中包括我们起诉审理的法院和申请执行的法院。

从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一般审理法院对此都是非常保守和谨慎的,因此通过审理法院收集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是要求出具调查令,由于会涉及第三方利益或个人秘密,法院也是较为谨慎。因此,如果需要审理法院帮忙收集证据或出具相应的调查文件,一定要有非常充分的事实证明必要性。

在实际的操作中,更多的是通过执行法院申请调取,因为在本来执行过程中就需要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就会保留一些相关的证据,而且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分析要调取新的证据的合理性。

03.证据效果的延伸

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也要充分地利用一些间接的证据和庭审提问,一些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但他能结合其他证据配合庭审提问,就能够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或者是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

▌案例:被执行人以较低价格将房产转移给第三方。经过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该房产仍然由被执行人一家实际居住。

因此,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房产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缴纳情况。通过证据调取发现,该户水电费,物业费等,实际上仍然由被执行人缴纳,能印证房产实际并没有转移的事实。在庭审提问过程中,围绕上述情况进行展开发问,通过询问其整个的房产交易过程、支付过程以及房产现状等,在当庭就能判定对方在做虚假陈述。因此,该案很快就发回重审。

因此,在证据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庭审提问,或者利用辅助证据,更能促进法官采信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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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适用

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其实并不复杂,判决依据的法律往往是非常简单的。较为常见的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的第八十三条(对应的是之前的合同法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而案件对应的司法解释,会相对具体地描绘一些违法情形和确定一些认定事实的标准,如《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判决中并不直接引用的一些司法意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 《九民纪要》。

如果要形象的比喻,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的话,法律对应的就像是教材,司法解释对应的是教学辅导,司法意见则对应操作指南。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多次引用《九民纪要》的表述进行相应文件的起草、进行相应的证据的搜集和排列。对于法院来说,能有对应的法律和司法意见可以更容易理解,操作起来也相对简便,我们也不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过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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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平衡

01.权利冲突

在此类案件办理中,权利的平衡是特别需要重视的。虽然近年方图所办理此类案件基本都胜诉,但实际上此类案件的胜诉率并不高,有一些案例在进行分析时,我们认为完全是应该胜诉的,但均被法院驳回。

从法律本身去考虑,为什么会存在以上问题?

我们认为是 权利的平衡与 权利失衡的问题。

首先,这类的诉讼实际上都存在 权利的冲突,在本身有多种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要突破某种 权利,突破某一项制度,这涉及制度的稳定性与制度之间的冲突,比如我们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实际上,这等于对法人独立责任的否认,是突出的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如果轻易突破法人独立责任,就会造成制度性的混乱,其危害性可能更大。从我国实践来看,我国存在大量公司不规范运作情况,如果说只要是公司存在不规范运营,就突破法人独立责任,一定会造成制度上的混乱。因此,我们认为这也是法院不会轻易地去突破制度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关于合同相对性,不管是合同撤销权还是其他,我们都不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如果突出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很有可能对合同的相对方造成损害。对于合同的相对性,本身合同的相对方不可能花很大力气去审查是否违法,如果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并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也增大了交易的成本,这也是法官在衍生诉讼中不会轻易突破制度的原因。

因此,法官必须要寻找一种平衡,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又不会对相应的法人独立制度、合同相对性这样的制度产生较大的冲击。作为债权人一方,要让法官内心确信到一定程度,让其认为打破这样的平衡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占有了相对或者绝对的优势地位。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被被执行人或原诉被告所利用。

02.权利的失衡

上述的案例就是债务人一方制造了一种失衡。如果法官要对我们做出有利的判决,就需要否认虚构的付款事实,也要否认虚构的借款事实,这会增加法官下定决心的难度。我们需要达到目的的话就需要把负面影响抵消掉。在此类案件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交大量的证据来提高案件的复杂性以增加法院认定的难度。因此,我们也需要进行反驳,最终来讲,就是打破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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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衍生诉讼的从属性

在近些年来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执行衍生诉讼的确是我们需要看重的手段,但由于它会产生新的成本,包括金钱成本,如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也包括时间成本。因此,执行衍生诉讼是一个常备的手段,但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主要的手段,需要在穷尽的其他的方法后使用这个方法。

我们更建议是做好财产保全的建设,也要求律师和助理们与执行法官进行良好的沟通、能够对执行法律和执行措施熟悉和灵活运用。如果是通过其他方法仍旧无法进行执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在有了相应的财产线索或者是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且完成了对追加被告的财产调查后,我们才会发起执行衍生诉讼。

本期公开课王律师为我们系统地讲解了执行衍生诉讼的特点,也以丰富的经验提供了满满的干货。本次公开课是王律师的首秀,因为有些紧张没能和大家进行互动,有想交流的朋友欢迎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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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小宝 | 编辑 :佩怡 | 责编 : 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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