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大家谈|第一期:政治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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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大家谈|第一期:政治纪律篇

2024-07-09 2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典型案例大家谈

以案说德 以案说纪 以案说法 以案说责

(第一期)

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分析

编者按:

为切实增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理解运用,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本周起,将开设【典型案例大家谈】栏目,结合各地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标对表新修订的《条例》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开展以案说德 以案说纪 以案说法 以案说责。

本周播出第1期: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分析。

知识要点

1.什么是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主要有哪些?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政治规矩等。

3.《条例》对政治纪律有何新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增写2条,修改12条。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在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以案释纪

案例1: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在任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公开发表“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的那天就已经过时了。”等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实际言论。还多次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规决策在草原腹地投资建设高精铝及铝合金板带箔加工项目,最终因项目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致使投入数亿元的项目停工,支付解约补偿金850万元。经审查调查,李世镕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相关条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弃守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大肆滥用监督执纪权,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经审查调查,周清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条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3:2017年至2022年,时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义国为了短期内提升政绩,置党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要坚持立足主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于不顾,未经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扩大投资规模,偏离文化主业发展,大肆开展汽车、钢材等大宗贸易,茶叶融资性贸易和开发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2022年6月,陈义国察觉自己被组织核查后,经其下属介绍认识了“政治骗子”赵某某、李某。赵某某、李某提出承接工程的要求,陈义国立即同意并安排下属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李某从中可分包30%的工程。2022年9月,陈义国被省监委留置后,相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终止。经审查调查,陈义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相关条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4:2018年4月,时任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管委会原二级调研员李长金在接受市纪委就相关问题函询时,一方面向组织报告其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一直都是清清白白做人,另一方面在接受函询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其亲属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大搞权钱交易,仍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在2019年7月市纪委对李长金立案审查期间,李长金仍拒不向组织如实交代其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审查调查,李长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相关条款】《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案例5: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社区张朝富等6人在接受市纪委监委、通海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过程中,张朝富为掩盖其伙同社区其他5名班子成员利用管理通海县金山蔬菜批发市场之机,以成立公司管理经营为名,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多次召集其他5人在金山蔬菜市场管理办公室内进行串供,并指使5人篡改伪造借条、入股证明及选举用餐凭证等,对抗组织审查。经审查调查,张朝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条款】《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案例6:2018年5月22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额如乡大山村报账员于凤海违规参加大山村村民组织的封建迷信(求雨)活动,其活动视频在手机微信上广泛传播,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6月,于凤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条款】《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执纪者说

上述这些案例行为无视党的纪律,毫无政治敏感性,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破坏了所在地区的政治生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次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弄清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不能干,要在行动上自觉对党忠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时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党的纪律规矩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原标题:《典型案例大家谈|第一期:政治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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