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种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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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各种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大不同!

2024-07-09 14: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2

问: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答:顺延

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曾明确表示:“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

问: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答:顺延

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一至三天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曾明确表示:“增加婚假七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

问: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答:不顺延

根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由于国家和本市关于丧假的规定都没有明确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所以本市在执行中,当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不顺延。但是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

5

问:探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答:不顺延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

问: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答:不顺延

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病假的日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

用人单位在审核职工病假时,如发现病假日期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重合时,病假日期不顺延,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

因为病假是用于身体康复的,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身体停止恢复。

7

问:法定节假日计入年休假吗?

答:不计入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

问:法定节假日遇到双休日顺延吗?

答:全民公休顺延,部分公民放假不顺延

说到法定节假日放假,人们往往会想到春节、国庆节等,其实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

元旦、

春节、

清明、

端午、

劳动节、

中秋

国庆节。

元旦、

春节、

清明、

端午、

劳动节、

中秋

国庆节。

全民公休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等。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可放假一天,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

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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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马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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