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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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原则上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家庭户整户迁移的,由户主申请。属集体户口整体迁移的,由单位集体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和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居民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经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二)便民举措。我省已全面实施省内、跨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如符合拟迁入地落户政策,可以直接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责任编辑:刘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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