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窥豹:城投更名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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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窥豹:城投更名为哪般?

2024-07-11 0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中债资信

  摘要

  作为城投主体数量、城投债发行规模保持第一的江苏省,近年来出现了较多城投企业主体名称变更事件。本文以近三年内85家江苏城投企业的更名事件为样本,按照原因将其归纳为8个大类,其中组织形式变更导致的更名最多,约占总体六成以上,政府行政区划发生调整导致的更名以及股权结构变化导致的更名次之,其他类型零散分布。

  经过分析,本文推测江苏城投主体的分布格局或将形成以下结构:(1)一个区域以一家城投主体(集团)牵头,下设一家或多家主体分别负责不同区域或负责不同业务板块,出清股权层级较低、信用品质较差、融资成本较高的次要城投将成为主流;(2)区县主体和园区主体也将有清晰的业务区域边界划分,负责园区的主体将加速拆分独立或新设;(3)目前“一类区域”[1]、“二类区域”城投主体更名活跃,未来“三类区域”的城投主体或将开始进行一系列调整和变更。

  对于城投行业,研究城投企业更名具有以下启发:(1)城投企业更名一定程度增加了城投企业识别和跟踪的难度,可采用中债资信对城投判定方法精确识别其行业属性。(2)城投企业更名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可能会导致企业信用风险出现大幅变化。(3)城投企业更名一定程度上为便利其融资。(4)城投企业更名可作为所在区域变化的先行信号。

  2013年起监管部门就严禁政府融资平台新增债务并实行分类监管,2015~2018年期间,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新设平台或平台更名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此外,部分城投企业所属区域行政区划变更或公司业务调整,多种因素作用下,近年来城投企业名称变更频繁。正确识别城投更名逻辑和背后原因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城投企业的信用风险。

  2018~2021年,仅在中债资信监测的近500家江苏省城投企业中,主体名称变更事件累计发生103次,且2019年以来主体名称变更事件明显增加。因此本文选取2019~2021年间85家江苏城投企业的更名情况为例,归纳并分析了其更名的类型和原因,为投资人了解近年江苏省城投企业经营发展现状提供参考。

  一、企业更名原因归纳

  (一)政府行政区划发生调整导致的更名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省内规划安排,江苏省内行政区划调整较为频繁,其中调整最大的城市为南通市,其下辖的海安县变更为县级海安市、海门市撤县设区、崇川区和港闸区合并为新的崇川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和锡通科技产业园合并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等等,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其区域内的城投主体原有名称不再适用,进而引发更名。

  案例一:2020年,省政府决定撤销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设立新的南通市崇川区,以原崇川区、港闸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崇川区行政区域。港闸区内原有城投主体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更名为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案例二:2020年7月,省政府决定撤销县级海门市,设立南通市海门区,以原海门市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区行政区域。区域内原有城投主体名称均进行了调整,然而几家城投企业并未采用直接将“海门市”替换为“海门区”的方式,而是去掉具体所在的市和区,直接采用以“江苏”开头,或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因而无法直接将公司名称中的“市”直接替换为“区”。(2)第七条中还规定“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而结合江苏县域经济发达的特点,则会出现提到所在区域时直接跳过上一层行政等级的现象。

  整体而言,可以将行政区划变更分为对应行政区划的实质性调整和非实质性调整,非实质性调整(如案例二)大概率不会影响企业的信用水平,而实质性调整可能会影响城投企业业务范围、经营及战略等,此外业务委托方的综合财力的变化(如案例一)也会影响城投企业的回款,上述影响足以导致企业信用风险水平发生变化。

  (二)股权划转导致的更名

  1、吸收合并其他主体

  案例: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原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来,公司名称变更以区别于原有主体。合并后,公司成为姜堰区本级最主要的城投主体(区本级另有一公开发债城投主体泰州市龙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罗塘街道和现代科技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和租赁业务),公司资产规模翻倍、市场地位大幅提升,区域内城投主体关系更加明晰。此外公司更名后成功发行了超短期融资券,或反映出公司市场认可度有所提升。

  2、被划转至其他主体之下

  案例:江苏通州湾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湾控股”)和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湾开发”)均为通州湾示范区内基建主体,而通州湾示范区雏形为南通滨海园区,二者曾用名中的“滨海”皆源于此。2019年,南通市国资委拟将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集团”)打造成建设包含通州湾示范区及平潮高铁新城两个沿海片区的城投主体,分别将两公司股权调整至沿海集团之下:由通州湾控股负责通州湾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市政公用资产的投资、运营,由通州湾开发负责通州湾示范区内港区、水利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开发建设,并由南通海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沿海集团的另一子公司)负责平潮高铁新城的开发建设。通州湾控股及通州湾开发分别于2020年、2021年更名为现名。推测上述股权划转或处于未完成阶段,未来由沿海集团持有的通州湾开发51%股权将有较大概率划转至通州湾控股之下,形成通州湾示范区和平潮高铁城区域内各以一家城投主体负责的结构。

  上述案例是政府理顺区域内城投主体关系的典型代表,在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政策背景下,未来或将有更多区域通过兼并重组、注销清算城投企业等方式整合区域资源,进而重塑政企关系。

  3、暂时性协同

  案例: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经开”),原名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推测公司更名有两个原因:(1)原有名称已不能准确描述公司业务的区域范围:公司最初是由于仪征经开区向东拓展、开发十二圩镇(现十二圩街道)而设立,后业务范围扩展至仪征经开区全域,原名称区域范围已不准确。(2)仪征经开区和扬州化工园的协同发展的需要:扬州新材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投资”)是扬州化工园范围内的基建主体,而扬州化工园最初为仪征经开区西区,地理位置与仪征经开区毗邻。2020年12月,仪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其持有的仪征经开51%股权划转至新材料投资,此次划转或是在《江苏省“十四五”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整体安排下[2],实现园区协同发展中的一步,也可能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尤其是仪征经开)起到一定作用。但考虑到扬州化工园与仪征经开区均为省级开发区、经济财政体量相差不大,在省内经开区中均处于一般水平,取消设立或实质合并园区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上述两家城投业务委托方各自独立,日常运营和管理上亦或相对独立,仅为暂时性的报表合并关系,未来合并效果仍有待观察。

  (三)行业、业务范围调整导致的更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城投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常使用“建设投资”、“投资发展”等词,这类城投企业业务一般较为综合或多元;部分城投企业名称中使用“新农村建设”、“保障房”、“交通建设”等词,这类具有专业职能的城投企业多诞生于2010~2015年期间,有着当年地方融资平台飞速发展以及部分专项资金、专项贷款要求封闭管理运作的时代背景,随着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对区域内城投主体职能规划的不断调整,这类城投企业或被兼并重组退出历史舞台,或承担其他公益性业务继续存在。

  案例:

  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仅就字面而言,从“住房保障建设”到“安居建设”,更像是字面的调整,然而我们关注到,公司在更名的同时经营范围也有了很大调整:由“保障房建设开发;房屋出售、租赁;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此外,通过公司公开资料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公司未来将继续负责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通过将经济适用房转性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使用的定销商品房来盘活已建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地块,继续探索商业资产销租模式,加强存量商业去化,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转变”。可以看出,公司保障房将以转性为定销商品房的模式加快去化,未来公司或将从事一定产业投资业务(尤其是养老服务方向)。

  (四)调整城投属性色彩的更名

  江苏省部分园区企业名称规避园区字段、褪去“城投色彩”的背后,一是反映了园区城投主体市场认可度低,发债城投企业或通过更名的方式带来阶段性信息不对称,以便利其融资;二是需关注此类主体是否不仅名称上褪去“城投色彩”,业务上也在进行产业化转型,例如:江苏锦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启东创新型经济园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历经两次更名,同时经营范围增加了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显示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等业务。虽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结构未发生实质性调整,但仍需关注其未来经营战略转型方向。

  案例二较为特别:江苏叠石桥家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6月变更工商登记,更名后在原名基础上增加了“家纺产业集团”,看似是强调公司产业转型,以家纺产业为重点,但公司更名前后职能定位及业务架构均未发生变化,均负责叠石桥家纺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置房建设及相关物业资产经营管理业务。实际上公司名称中的“家纺产业”代表着江苏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2020年11月,江苏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揭牌(省级开发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包含叠石桥家纺城),公司更名早于开发区的设立。

  案例二为我们未来研究区域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城投主体作为一个公司形态的法人,其更名的工商行为相较于某区域的行政规划调整或政策调整更加容易和便捷,故而企业更名可能是行政区域变化、政策变化的先行信号,从企业工商信息变化可以反向推出城投企业所处区域的变化,对区域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五)名称规范化的更名

  名称规范化形式的更名较为罕见,多为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的适应性调整,此类调整对公司信用品质基本无实质影响。

  案例:

  江苏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进行了改制,公司名称应相应发生变更,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推测公司名称或无法继续使用“中国”一词,因而替换为“江苏”。

  (六)字号成“系列”而更名

  城投企业一般较少含有字号,有字号的城投主体多为同一区域内的城投主体较多,为了成“系列”而进行的命名,如“海晟”、“海鸿”、“海润”、“海奕”(南通市海门区内城投主体)。需注意的是,不可直接通过城投企业名称中的“系列”特征直接认定其处于同一层级,实际分析过程中仍需对此类城投企业逐一仔细分析,例如徐州新水和徐州新盛,前者为后者的子公司,虽二者名称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层级上为上下级关系。仅为了成“系列”的更名对城投主体信用品质几乎没有影响,但若同时伴随股权划转、合并分立等实质调整,则需要考虑企业自身信用品质的变化。

  (七)组织形式变更导致的更名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本文梳理的江苏更名主体中有约六成的城投主体更名受组织形式变更驱动。主要的变更模式有3种:成立企业集团、公司制改革、以及两种形式的结合。

  1、成立企业集团导致的更名

  成立标准概念下的企业集团主要是适应企业联合体规模不断扩张的内在需求,有着打破业务分割、实现规模经济、资源共享等积极作用。而在城投平台转型背景下,平台整合则是被动地“不断扩张、形成企业联合体”,以期能够实现企业集团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能够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认可度、满足政策对于区域平台数量限制的要求。江苏是城投大省,城投企业数量众多,拥有形成企业集团的基础。在《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也对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整合资产资源、充实平台公司资本金等提出了软约束。在组织形式变更导致的更名中,有较多样本为成立企业集团并作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公司)导致的更名。此类更名现象中需关注:成员公司是否与母公司(核心公司)实质合并、经营层面上业务是否形成合力、财务层面上合并是否带来债务攀升的风险。考虑城投企业整合工作不断推进,未来此类型的更名仍将持续发生。

  2、公司制改革导致的更名

  在更名类型中,“总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总公司”变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均属于公司制改革导致的更名。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步入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经到了收官之年,目前江苏省仅余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1家城投主体尚未完成由全民所有制向公司制的改革,预计其将在短期内完成改制。

  3、成立企业集团且完成国有企业公司

  制改制

  这种情况的更名兼顾了成立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此处不再赘述。

  (八)其他调整导致的更名

  案例: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苏州园区开发财团(SSTD)形成对应。此种调整情况较少,在此不做赘述。

  二、结论

  就江苏区域而言,我们观察到:

  江苏城投更名多跟随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股权划转、合并重组等事件,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入收官之年,江苏部分城投历史遗留的交叉持股、股权及业务关系混乱等问题将逐渐厘清。在优化国有资产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理顺管理关系的目标之下,可以预见未来江苏各区域城投将形成更加清晰的结构关系,推测:

  (1)一个区域以一家城投主体(集团)牵头,下设一家或多家主体分别负责不同区域或负责不同业务板块,出清股权层级较低、信用品质较差、融资成本较高的次要城投将成为主流;

  (2)区县主体和园区主体也将有清晰的界限划分,负责园区的主体将加速拆分独立或新设;

  (3)观察现阶段更名发生的区域,“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城投主体更名相较“三类区域”更加活跃,因而未来“三类区域”的城投主体或将效仿“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开始进行一系列调整和变更;

  (4)目前江苏省仅余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1家城投主体尚未完成由全民所有制向公司制的改革,按照政策要求年内或将完成改制。

  推行至全国城投企业而言,研究城投企业更名具有以下启发:

  1、城投企业更名一定程度增加了城投企业识别和跟踪的难度。城投企业更名不体现所处市、县,而是直接冠以所在省份的现象屡见不鲜,城投企业为识别城投企业所属区域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对城投的研究细致深入,采用中债资信业务委托方的判定方法[3]可以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

  2、城投企业更名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可能会导致企业信用风险出现大幅变化。行政区划的实质调整、业务范围的实质调整、股权划转等引起的更名可视为实质性变更,会影响城投企业回款情况、业务范围、经营及战略等,进而导致企业信用风险水平发生变化。而由于减弱或凸显城投属性、规范化或成“系列”而引起的更名可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对企业信用无实质影响。

  3、城投企业更名一定程度上为便利其融资。部分弱区域的城投企业或强区域的弱城投更名后名称与其母公司名称相似,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优化其融资环境。需要理清城投母子公司关系、正确识别其风险情况。此外,此类主体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划分、区域划分变得更加隐晦,需对城投主体进行长期跟踪,清晰了解区域城投的历史发展及定位区分,进而划清主体资质。

  4、城投企业更名可作为所在区域变化的先行信号。城投主体作为一个公司形态的法人,其更名的工商行为相较于某区域的行政规划调整或政策调整更加容易和便捷,在上文梳理中我们也发现了企业更名先于园区变更的现象,这类企业更名为我们了解城投企业所处区域的变化提供了先行信号,我们亦可通过区域的变化再推测城投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注:

  [1]中债资信基于可投视角将江苏城投划分为三类区域,也可理解为富矿区、拾贝区和深水区,其中一类区域包括苏州、南京、无锡,二类区域包括常州、南京、徐州、扬州,其余属于三类区域。具体分析内容详见《城投记|江苏区域全景观察及投资策略》系列研究。

  [2]《江苏省“十四五”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到:江苏将推动实行“开发区+功能园区”的整合,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优先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相近的省级以下各类“小、散、弱”的开发园区,被托管或整合的开发区成为开发区内设功能园区。

  [3]相关内容参见《城投记|辨伪篇:真假“美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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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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