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金英2023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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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邢金英2023减刑一案

2023-07-11 0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北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女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邢金英,女,1971年04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3月31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2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金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9097.38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24日作出(2007)冀刑三复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邢金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0月17日由河北省阜平县看守所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现刑期起止为:2012年06月20日至2027年09月19日。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02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0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0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0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09月0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深化悔罪意识;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背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之约束自身言行;该犯能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回答教师提问,按时完成作业,在2022年期末考试中取得了法律95分、道德95分的良好成绩,对警察安排的其他改造任务也能认真对待,较好完成;该犯在监区生产五组参加劳动,劳动岗位为辅工,服从劳动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0年0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0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0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0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0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折算新表扬6个)。该犯月均消费金额为136.30元,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9097.38元,未履行,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7)阜民执字第22号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上述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六个月,剥政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8 日

附:罪犯邢金英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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