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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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07-15 07: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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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怎么证明劳动关系?没有工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讨薪证据吗?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仅有微信聊天截图、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老张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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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打工 雇主却拒绝支付报酬

2019年3月至12月,崔某雇佣老张等十多个村民到新疆某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老张向崔某追要工资,崔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并承诺一定尽快将剩余5万余元工资付清。想着崔某是同乡,自己也想尽快回家,老张就答应崔某缓一缓,并先行返回了徐州。

返徐后,老张一直通过微信向崔某追要工资,崔某拒绝接听电话,偶尔会回复老张的信息。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老张想到去法院起诉,可自己手上也没有欠条,仅凭和崔某微信聊天截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思来想去,老张还是将崔某诉至法院。

拿到案卷后,承办法官陈栋查看了原告提交的材料,交由法官助理协同审判事务中心辅助人员进行排期送达,开庭当日,被告崔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铜山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老张向法庭阐述了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崔某欠付工资的情况。

雇佣关系成立 岂能“说赖就赖”

02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在崔某处从事相关工作,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依法理应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微信中有对账的行为,老张一直在向崔某索要工资,且明确表明工资款的数额为5万元,崔某在微信聊天中并未予以否定,且无故不到庭参与诉讼,根据现有证据结合老张的庭审陈述,确认崔某尚欠老张的工资款5万元。

03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本案主审法官陈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是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是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满足以上条件后,在没有合同、欠条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诉请。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要到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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