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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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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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建筑物:(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3)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5)单桩承受荷载在400KN以上的建筑物;(6)使用灌注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择的建筑物;(7)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二、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严格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若不能连续观测就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1)“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2)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3)观测人员要稳定;(4)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5)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能够在客观上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不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的结果可比性更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

5、施测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观测程序要熟悉、正确。在首次观测前要对所用仪器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校正,必要时经计量单位予以鉴定。连续使用3-6个月后重新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校。在观测过程中,操作人员要相互配合,工作协调一致,认真仔细,做到步步有校核。

6、沉降观测精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一般高层建(构)筑物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

7、沉降观测成果整理及计算要求:原始数据要真实可靠,记录计算要符合施工测量规范的要求,按照依据正确、严谨有序、步步校核、结果有效的原则进行成果整理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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