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就要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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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就要作废吗

2023-10-15 1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每每拿到提货券,我们总会在券上看到“提货券有效期:×年×月×日前截止,更改及逾期无效”的字样,为了防止提货券过期,大家都会争相去消费提货。然而,由于疏忽大意,如果手头出现了过期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再去找商家继续使用?近日,就有市民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成功维权。

  消费者:

  过期提货券就是废纸?

  “6月份在网络平台上团购了一份儿童套餐,当时没有注意看截止时间,后来想去消费却发现过期了。”小忻(化名)手机上的团购订单显示,消费截止日期为6月30日,“活动内容上有截止日期,但没有写明逾期不能退款,截止前商家也没有发出相关信息提醒。”与商家协商延长使用期限或退款无果后,小忻向县消保委提出诉求,经介入协商,店家同意全额退款。

  巧的是,在某企业上班的小陈(化名)也遇上类似情况。端午期间,小陈单位的工会向员工放送福利,发了一张武康某农产品店的提货券,其券面标注的限用日期也为6月30日。然而,一直工作繁忙的小陈忘记了提货的期限,经同事提醒后方才记起,匆匆前往提货时已是7月1日。

  “去提货时店员告知该券已经过期,无法使用。”小陈认为,既然单位已经为端午福利买单,且仅逾期一天,商家应提供便利让她提货。小陈向县消保委求助后,商家同意继续为逾期的提货券供货。

  消保委:

  过期作废属“霸王条款”

  “能够顺利解决此类纠纷并不是靠与商家‘讨价还价’,而是有据可依的。”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李正科指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简言之,过期的提货券其实并没有“过期”。

  据介绍,商家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相当于商家和消费者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消费者短期内逾期,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但如果逾期一年以上,我们也会为消费者进行协调,但协调难度就大了。”李正科提醒说。

  另据了解,超过有效期提货券作废属于“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而对于“过期作废”的条款其实可以换成“建议在×月×日之前来提货”等话语,引导消费者及时来提货,同时也体现商家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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