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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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3月15日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反映。 电话:028-866076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附件 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主任委员 刘赋德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总队长/高级工程师 2 副主任委员 杨 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总工程师/副高 3 副主任委员 刘军军 应急管理部 四川消防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4 副主任委员 李泽刚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5 委员 (秘书长) 陈 硕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6 委员 (副秘书长) 刘海燕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7 委员 (副秘书长) 张泽江 应急管理部 四川消防研究所 副处长/副研究员 8 委员(秘书) 王 坚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工程师 9 委员 卢国建 应急管理部 四川消防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10 委员 阳世群 副主任/研究员 11 委员 何学超 副主任/副研究员 12 委员 张文华 研究员 13 委员 谢元一 副研究员 14 委员 杨振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处长/副高 15 委员 李肖锋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16 委员 刘 勇 检验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17 委员 郭 捷 四川商业建筑设计院 电气总工/高级工程师 18 委员 庄 瑛 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所长 19 委员 罗 勤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天然气研究院 全国天然气标委会秘书长/ISOTC193SC3委员会经理 20 委员 涂静彬 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 炼铁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建筑施工高级工程师 21 委员 陈 倩 高级工程师 22 委员 张玉春 西南交通大学 副院长、系主任/教授 23 委员 林 鹏 副系主任/教授 24 委员 陈俊敏 教授 25 委员 燕 果 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高级工程师 26 委员 杨宁平 高级工程师 27 委员 贺 刚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建筑师/教高 28 委员 杨树永 四川晟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高级工程师 29 委员 马红斌 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0 委员 燕 波 尚恩企业管理咨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31 委员 李 伟 威特龙消防安全股份公司 副董事长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32 委员 胡安林 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总工/高级工程师 33 委员 徐立新 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4 委员 杨 庆 四川梵赛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35 委员 李田峰 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6 委员 张 淼 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37 委员 马 涛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副总队长/高级工程师 38 委员 孟祥敏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火调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39 委员 程道鹏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防火监督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40 委员 蒲 珂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法工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41 委员 蒲远祥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2 委员 柯 杨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3 委员 杨朋林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4 委员 路欣欣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5 委员 朱渝生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6 委员 张学楷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高级工程师 47 委员 曹 耘 原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高级工程师 48 委员 钟园军 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高级工程师 49 委员 肖兴东 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高级工程师 50 委员 沈 军 攀枝花消防救援支队 高级工程师
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消防标委会)是四川省消防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四川省消防专业标准化及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化组织在四川省的技术归口工作,由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科研设计、质量检测、技术监督、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有关院校的消防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三条 消防标委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 消防标委会业务上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行政上由四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消防标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消防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及采用国内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方针,引导行业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负责研究和组织制定四川省消防专业标准体系,提出制定、修订省消防专业地方标准的计划和国家、行业相关消防标准的建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消防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组织审查四川省消防地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定期复审已发布的四川省消防地方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 组织宣贯消防专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归口开展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负责消防产品标准化成果的评价工作,向四川省有关部门提出消防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条 宣传、贯彻四川省消防地方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标准化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推荐消防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努力促进全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积极研究国外先进水平技术,引进推荐新技术、新标准,促进四川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使四川省消防企业的发展适应与国际接轨。 第十一条 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消防标准的认可和评价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开展消防专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消防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消防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消防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消防标委会的委员人数为5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消防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第十六条 消防标委会委员由下列单位推荐具有消防及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热心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家担任。 (一)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 (三)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 (四)设计和使用部门; (五)其他与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或组织。 消防标委会的组成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消防标委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消防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保持公平公正立场,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八条 消防标委会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经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聘任,颁发证书。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应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消防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完成标委会交付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享受规定的权力。委员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由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要求参加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消防标委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参加消防标委会的会议及其他活动,并具有表决权; (二)获得消防标委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承担消防标委会委派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由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的标准评审委员会,在标准评审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应急救援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处理消防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消防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和管理消防标委会的印章,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消防标委会根据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四川省消防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标委会根据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和标准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消防标委会秘书处可根据标准的专业性质,组织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征求意见。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根据标准内容,推荐成立标准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标准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委员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标准评审委员会审定标准时,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有效的审定意见。否则,应重新送审。(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消防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消防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消防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政府提供的标准活动经费; (二)制、修订标准专项补助拨款及标准审定费、采标费; (三)开展消防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消防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消防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和审查费、标准编审出版费等; (四)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通报经费收支情况,并报四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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