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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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 排放标准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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