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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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24-06-30 1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利用南澳岛资源,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和美海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澳岛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从事各类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传承历史、科学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对南澳岛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南澳岛高质量发展。

南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是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南澳岛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海岛保护意识。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涉及南澳岛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南澳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南澳岛资源条件优势,推进南澳岛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南澳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统筹岛礁沙滩、岩石山体、湖塘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澳岛山体生态屏障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擅自破坏山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修复。对因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恢复植被。

经批准在南澳岛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项目涉及的生态保护设施,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破坏项目周围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因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有序推进南澳岛陆上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岛上不再新增陆上风电场装机容量。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不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风电场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南澳岛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落实保护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第九条 南澳岛实行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强化海岸线相近陆域规划管控。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海岸线自然地理格局、海洋灾害影响、生态系统分布和演变过程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划定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相衔接。

海岸建筑退缩线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以绿地与开敞空间为主。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应急减灾和海岸防护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观测监测设施、文体旅游和科普宣教等公共配套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农业设施、军事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项目外,海岸建筑退缩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已依法批准并建设的项目,影响海岸带保护的,应当结合实际通过改造、转型、置换等方式进行整治。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南澳岛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严格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南澳岛森林、湿地自然风景资源。

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海岛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经依法批准的森林、湿地等自然公园规划,是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开发,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项目不符合自然公园规划保护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南澳岛前江湾、后江湾、深澳湾、青澳湾、竹栖肚湾等海湾生态环境的保护。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沙滩修复养护、违法建(构)筑物清理、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整治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严守南澳岛耕地保护红线,坚持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鼓励发展海岛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南澳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依法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实施保护,统筹推进南澳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工作。

对岛上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镇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资源挖掘和保护申报工作。

对岛上的古树名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域,防止古树名木自然生长环境受到破坏。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澳岛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分类分区用途管制,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规划管控体系。

第十五条 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的刚性约束;鼓励存量土地实施更新改造,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提升品质。

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岛上应急防灾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

新增住宅用地的规模应当与南澳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上布局在后宅镇、云澳镇、深澳镇镇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环岛公路临海一侧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商品住宅用地。

推进岛上既有工业产业项目按规划实施功能置换或者产业升级改造,从严控制新增工业产业用地。

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和规模。后宅镇、云澳镇、深澳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控制新增安排宅基地,原有成片分布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农民集中式住宅;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立足南澳岛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除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经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外,南澳岛滨海、山前地区的住宅、商业服务业地块容积率不得高于2.0。

第十七条 南澳岛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总体空间格局的塑造,贯通滨海、沿山旅游慢行通道,打造望山、看海、观城的景观视线通廊和山海融城整体意象。

滨海界面应当重点塑造高低错落的天际线和疏密有致的建筑界面,加强临海建筑布局、高度、面宽、间口率等要素控制,保障环岛公路观海视廊的通畅。

沿山界面应当重点保护黄花山、果老山等山体轮廓线,协调好建筑天际线与山脊线的关系,临近山体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背景山体海拔高度,保障背景山体的可见性和山体轮廓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南澳岛建设项目的建筑形态应当与海岛地形地貌相协调,外观上采用与蓝天、绿树、碧海、金沙、白浪等环境色彩基调相协调的建筑色彩,突出朴素自然、简洁大方、自由灵动、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营造自然和谐、开敞通透、错落有致的建筑形态。严格控制大体量建筑,限制高差悬殊、比例失调的建筑布局。

鼓励建筑立面使用体现地方特色的生态环保材料,审慎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注重屋顶形式设计,推进屋面的绿化、美化。

第十九条 南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划定南澳岛风貌管控重点区域范围,经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澳岛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包含城市设计内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应当进行滨海横向、纵向视线通廊和天际线等景观分析,落实规划条件中的城市设计要求。

对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内的标志性项目用地,探索实施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

第二十条 村(居)民在南澳岛自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除县人民政府对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另有要求外,建筑层数应当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其中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顶高度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屋脊顶高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南澳岛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规划许可且许可仍然有效的,除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外,按原许可的规划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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