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汉语划分词类的标准要以语法功能标准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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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汉语划分词类的标准要以语法功能标准为主要依据?

2024-05-05 04: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王力先生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到:“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

第一,词义在汉语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

第二,应该尽先应用形态(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

第三,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变化的地方,句法标准起决定作用的。

这三个标准是有机联系着的: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这三个标准。” 

一、意义标准:即依据意义或概念标准划分词类。

意义标准最早可追溯到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文通》的词类划分标准是以意义为依据,而且是词汇意义。如:跑,跳。走,这些表示动作行为的,我们可以把此类词称为动词。但是词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色彩意义。

所以词类的划分不能单纯依据意义。因为意义没有可观察的语法形式特征,无可操作性,判断词性不可靠,词的概念或词汇意义是不可观察的,它只能意会,而不能明确把握,并且它不能反映词的内在表述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主要标准。

二、形态标准:即依据狭义的形态标准来划分词类。也就是依据词头、词尾或重叠形式来划分词类。

所谓形态就是词形和词形变化。传统汉语语法学一般根据词的意义划分词类,照搬印欧语的词类划分方法,简单地将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对应起来,认为汉语中作主语、宾语的是名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状语的是副词。

其实不然,汉语的词充当不同成分时不会发生形态变化。例如,动词无论作谓语、述语,还是作主语、宾语或补语,都采用相同的语音形式,未发生任何形态上的变化。因此,根据形态标准只能给汉语中一小部分词归类,而无法确定不带形态成分的词的类属。汉语在形态方面表现出的这一特点,同样只能作为词类划分的参考。汉语缺乏形态变化,不能单纯依靠形态特征划分词类。

三、功能标准: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的词类。

词的语法功能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和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这是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词的语法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组合能力:主要包括实词与实词的组合能力、实词与虚词的组合能力。不同词类之间是否能够组合、以什么方式组合、组合后发生什么样的语法关系等。例如形容词大多可以和副词组合,接受“很”、“太”等程度副词的修饰;动词可以和名词组合,可以带“着、了、过”等动态助词等。

另外一方面是词在句子中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实词一般都能充当句子成分,例如名词的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形容词的显著特点是可以作谓语、定语等。

但是在实际的运用当中,意义标准、形态标准、功能标准三者要结合起来用。形态与功能作为标准,意义作为参考标准,主要依靠功能标准,因为形态的覆盖面小。因此判定汉语词类时,要尽量使用多项标准,使这些交叉的标准能够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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