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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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12: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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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海斌,正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事业部总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与修缮设计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了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专栏介绍:东观者,本义东汉国家藏书之所也,今 借喻行业大伽及其学术之见也。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第一次明确了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其中抗震措施为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而抗震构造措施则是指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用的各种细部要求。该定义一直延续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相信大家对此已经耳熟能详。

由抗震措施的定义可知,《抗震设计规范》中关于一般规定、计算要点、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其中一般规定和计算要点中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位移)调整的规定均属于抗震措施的范畴。比如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内力调整、薄弱层地震内力调整、最小剪重比地震内力调整、0.2V0地震内力调整、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柱调整、水平转换构件地震内力调整等均属于抗震措施。

而我们知道,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及上海地方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中,其鉴定方法为综合抗震能力鉴定方法,即首先对房屋的抗震措施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后,在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从而得出其综合抗震性能。根据《抗震设计规范》中对抗震措施的定义,我们知道,这里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也应该属于抗震措施的范畴。

但从两本抗震鉴定标准对A类建筑和B类建筑中抗震措施鉴定相关章节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章节中的抗震措施鉴定,内容基本涵盖了抗震设计标准中一般规定和抗震构造措施的相关内容,但并未包括相关内力调整、各种影响系数的规定,这些规定均列在抗震承载力验算的相关章节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抗震鉴定标准所讲的抗震措施鉴定的内容与抗震设计标准中所讲的抗震措施内涵不完全一致,其并不包含内力调整系数、体系影响系数等对计算内力调整的抗震措施内容,这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这对于我们理解抗震鉴定标准的有关条文还是有所帮助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海市地方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第2.1.12条对抗震措施的定义与实际标准内容显然是有出入的。存在明显矛盾的地方。

这也导致该标准的某些条文会出现明显的不合理或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比如该标准6.3节对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中,其承载力验算未规定对内力调整系数应进行折减,这意味着若按上海标准B类建筑进行鉴定,其承载力的要求要远远高于01版抗规的要求,仅略低于现行抗规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按上海标准对B类建筑进行鉴定,即使其满足原设计要求,也是需要大量的加固处理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第5.3.1条的规定不一致。

此外,该标准由于未界定清楚抗震措施的范畴,导致某些条文的内涵不清或自相矛盾,比如3.1.3条、3.1.6条等,有兴趣朋友可以自行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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