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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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2023-08-08 15: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集中管辖

为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某些特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一审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1)这些特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规定》处理。

(3)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六)拒绝管辖(管辖权的放弃)

《民诉解释》第532条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何运用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①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③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④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⑤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⑥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注意】

对于上述六个法定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可以放弃管辖,而且是“可以”放弃管辖,并非“应当”放弃管辖。

(七)平行诉讼

《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中国法院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1)我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反之亦然。

(2)如果我国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同一纠纷的外国法院判决。

(3)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案件虽经外国法院受理并作出了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承认的,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5)若我国法院作出了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当事人再申请承认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3至17条作了具体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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