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委《江苏省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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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毒委《江苏省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规范(试行)》

2024-07-04 03: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苏省禁毒委员会

江苏省毛发涉毒筛查和

检验鉴定工作规范(试行)

(2019年4月9日 苏禁毒办[2019]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工作,推广禁毒科技手段,拓展禁毒实战应用,有效提升涉毒重点人员查处管控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江苏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及相关重点人员毛发进行筛查检测、实验室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的对象是已评定社会治安风险等级的吸毒人员,“重嫌必检”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客运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重点人员。

 

 

第二章 样本采集

第四条 毛发样本提取前、工作人员应当向被采集人宣读《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式样)》(见附件1),并经被采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毛发样本采集前,工作人员应当准备医用剪刀、锯齿剪刀、样本收集袋、一次性无菌手套等采集及辅助工具,保证毛发样本纯净度。

 

第六条 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医用剪刀或锯齿剪刀,采集头枕部(后脑)毛发,如无法提取,可选择最近部位。

 

第七条 对短发被采集人,应当紧贴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装袋。

 

第八条 以长发被采集人,采集时应当标记发根及发梢,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装袋。

 

第九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确认无误后,捺印或签字确认。被提取人拒绝捺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

 

第十条 毛发样本采集后,提取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详细记载被提取人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等个人信息,毛发提取种类(头发、腿毛、腋毛或其他)、提取地点、提取单位、提取人员、提取时间等采集信息。

 

第十一条 毛发样本采集原则上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采集全程应有视频监控。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头部毛发采集困难的,也可采集腿、腋等部位毛发。

 

第十三条 提取不同人员毛发的,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采集过程应及时清理提取器材上残留物,防止样本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置于室温、避光、干燥、通风、洁净的环境中保存,不得与缴获毒品可疑物在同一房间内保存。疑似有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样本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三章 毛发筛查

第十五条 毛发筛查检测专业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毛发筛查检测,应当遵守行业或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已获认可的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筛查检测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检测方法、过程、结果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第十八条 县级禁毒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筛查检测点,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筛查点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毛发样本采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毛发样本采集,相关样本采集后三日内,统一将毛发样本送至筛查检测点。

 

第二十条 筛查点应在接到采集单位送检样本后三日内完成筛查检测,特殊紧急情况应在当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筛查检测后,应当制作《毛发涉毒筛查检验检测结果通知单(式样)》(附近3),统一向采集送检单位发放。《通知单》应详细载明被检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毛发提取部位、检测结果等相关筛查检测信息,并由检测人员、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二条 经毛发筛查检测为阳性的,应当开展实验室检测。日常执法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机构和人员均应当在公安或司法机关核准登记,同时其机构登记开展的鉴定项目应当包括对人体生物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定性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或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被鉴定人、鉴定材料、鉴定地点等基本情况,鉴定简要过程,检测分析说明,鉴定结果意见等,2名以上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检验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 日常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办法,经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确定为高危对象(高风险)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毛发样本涉毒筛查;关注对象(中风险)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毛发样本涉毒筛查;一般对象(低风险)视情况开展毛发样本涉毒筛查。

 

第二十七条 符合“重嫌必检”条件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毛发样本涉毒筛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找回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毛发样本涉毒筛查;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客运货运企业驾驶人员等,每年毛发样本涉毒筛查抽检率不低于50%。

 

第二十八条 各级禁毒部门应当定期对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质态进行研判分析,及时掌握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一次本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禁毒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禁毒部门负责吸毒人员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的组织、协调、实施、应用。省级禁毒部门主要负责规划部署、机制建设、情况掌握、检查指导等;市、县两级禁毒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筛查点设置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基层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毛发样本采集、送检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禁毒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效果、应用成本、每年研究确定毛发样本涉毒筛查、检测、鉴定合作单位和机构。采取专题立项、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相关经费列入年度禁毒工作预算,建立逐年递增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工作正常,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禁毒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发挥毛发筛查取材方便、成本低廉、判定吸毒史准确的优势,指导基层民警、戒毒社工,开展精准查处分类管控等实战应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式样)

      2、《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式样)

      3、《毛发筛查检测结果通知单》(式样)

 

 

附件1: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

(式样)

 

根据国家、省关于毛发涉毒筛查检测和检验鉴定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派出所,依法对你开展毛发涉毒检测,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毛发提取地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基层公安派出所等有视频监控的办公场所;

二、提取部位为头枕部(后脑),紧贴被检测人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长于3厘米的头发,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提取的毛发样本分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A份为检测样本,B份留样备查;

三、提取人员为公安民警、戒毒社工或专业工作人员2名以上;

四、取样袋封存后,正面标注检测人相关信息,背面由被检测人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捺印确认;

五、被检测人自愿接受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

被检测人(签字或捺印)

提取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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