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写着15号发工资,但每次都是20号发工资,请问个人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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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写着15号发工资,但每次都是20号发工资,请问个人要如何维权?

2024-03-23 1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工资支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综合这两条看,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且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1个月内结算工资,超过即构成拖欠工资。

2、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但是又没有超过一个支付周期,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所以题主应该先确认下,公司拖欠支付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涉及上述原因,是否有和你沟通并征得你的同意。如果确认不涉及上述原因,那么关于维权,存在一个理论和实际上的分歧:

(1)理论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合这两条看,劳动者是有权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形,部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需注意,此处的25%来源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481号文已于2017年废止,目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可见,如果只是延迟几天发放工资,未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劳动者很难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题主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在此之前,最好还是先与公司沟通协商,了解下延迟5天发放的原因,毕竟万一公司同意改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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