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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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0032624877400011100800002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移动端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锦屏路12号绩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绩溪县民政局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绩溪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
无
联办机构
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
划分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是否属于上报件
否
下沉办理
否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阶段性办理
否
办理时间段
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
否
特别程序
无
是否支持预约
否
预约渠道
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
否
数量限制说明
无
数量限制依据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材料收取形式
1,2
结果名称
无
结果样本
无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监督方式
0563-12345
咨询方式
0563-8173120
审查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年审年检
每2年开展一次年检。公墓单位提交年检表、主管市、县民政部门复检并提交复检意见。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受理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 3、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4、办结: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经营许可;省民政厅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5、证件制作与送达:验收合格的,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3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受理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审查 0.3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审查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办结 0.4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办结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中介服务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7 次 累计评价 7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0 次 满意 占比 0.0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划分标准? 省级:经营性公墓 市级:市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 县级: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 审批部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有谁提出申请? 按照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立,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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