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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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2024-07-10 01: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0032624877400011100800002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移动端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锦屏路12号绩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绩溪县民政局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绩溪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 无 联办机构 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 划分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是否属于上报件 否 下沉办理 否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阶段性办理 否 办理时间段 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 否 特别程序 无 是否支持预约 否 预约渠道 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 否 数量限制说明 无 数量限制依据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材料收取形式 1,2 结果名称 无 结果样本 无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监督方式 0563-12345 咨询方式 0563-8173120 审查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年审年检 每2年开展一次年检。公墓单位提交年检表、主管市、县民政部门复检并提交复检意见。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受理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 3、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4、办结: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经营许可;省民政厅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5、证件制作与送达:验收合格的,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3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受理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审查 0.3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审查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办结 0.4个工作日 绩溪县民政局 孙小妹 办结岗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无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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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划分标准? 省级:经营性公墓 市级:市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 县级: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 审批部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有谁提出申请? 按照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立,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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