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要注意!住建部发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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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要注意!住建部发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5-28 1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对建筑垃圾进行泥水分离、破碎、筛分、除杂处理等。

2.0.4就地利用 in situ recycling

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对原生建筑垃圾、分类后建筑垃圾、预处理后建筑垃圾进行再利用或资源化利用。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

3.0.2建筑垃圾应从源头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

3.0.3具备条件的场所,建筑垃圾宜在源头按组分进行分类,组分分类可参见表3.0.3-1。

表3.0.3-1 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表

3.0.4建筑垃圾宜就地处理或就地利用。

3.0.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相关保障措施以及就地分类及处理效果等。

4就地分类及存放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应对建筑垃圾产生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台账,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类别、产量、分类、处理、利用、去向等。

4.1.2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规定进行计算。

4.1.3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应根据垃圾种类设置对应的标识标牌。

4.1.4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设置应合理,避开消防通道,不影响工地施工作业及人员通行。

4.1.5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散等措施。

4.1.6建筑垃圾堆放点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及时将雨水排出场外,防止积聚。

4.2工程渣土分类及存放

4.2.1施工单位应根据土质和现场回填需求,分别设置工程渣土堆放待用区域和暂存区域,待用区域堆放拟就地回填工程渣土,暂存区域堆放需外运处理工程渣土。

4.2.2施工单位应编制渣土存放方案,方案中要对渣土存放位置、占地面积、堆放高度及坡度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堆土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性进行计算。

4.2.3工程渣土堆放区域周边宜设置不低于1m的围堰、雨水导排沟渠及转运车辆出入口。

4.2.4工程渣土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安全稳定性计算高度,防止滑坡等次生灾害,渣土堆与临近建筑间距不宜低于5m。

4.3工程泥浆分类及存放

4.3.1工程泥浆不应就地随意排放。

4.3.2工程泥浆应通过现场设置的泥浆池、罐等储存设施进行收集,做好防渗,并加盖防止雨水进入。

4.3.3工程泥浆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少于1d。

4.3.4储存设施应设置在地基承载力好且对现场施工无影响的区域。

4.4工程垃圾分类及存放

4.4.1工程垃圾可按无机非金属类、金属类、有机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

4.4.2无机非金属类垃圾、其他类垃圾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露天堆放应进行覆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堆放区域四周设置雨水排水沟及转运车辆出入口。

4.4.3金属类垃圾应设置单独的收集容器。

4.4.4有机类垃圾堆放区应硬化地坪并设置围堰,四周设置排水沟。露天堆放的应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和轻飘物飞散。堆放区域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并在附近设置消防灭火器。

4.4.5应根据工程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堆放。

4.5拆除垃圾分类和存放

4.5.1拆除垃圾可按无机类、金属类、木材类、有机可燃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各类垃圾堆放要求可参照4.4执行。

4.5.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注重边拆除、边分类。

4.5.3施工单位应提前熟悉被拆除建构筑物的竣工图纸,掌握建构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地下隐蔽设施情况;提前踏勘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等。

4.5.4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施工前应准备好必要的工程机械,清理被拆除建构筑物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不能搬迁的应妥善加以防护,并应设置警戒标志;拆除建构筑物前还应切断被拆除建构筑物内的水、电、燃气管道,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拆除过程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砂、石、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4.5.5房屋拆除流程宜采用如下流程:周边维护—拆除管线—拆除门窗—开凿楼板—拆除砖墙—开凿混凝土构件—分类回收废弃物—弃物外运。

4.5.6拆除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先板、梁后墙、柱的施工原则,不应交叉拆除或数层同时拆除。地上部分建筑物完全拆除后,拆除地下部分,破除砼地坪。拆除地下管线时,应明确管内无易燃、易爆物后,方可拆除。拆除过程中应避免墙体大块重放,以免对原始楼板造成冲压及损坏,屋面、楼面、平(阳)台上,不可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的重量或高度应经过计算,应控制在结构承载允许范围内。

4.5.7桥梁拆除应根据桥梁建筑结构形式,详细制定拆除技术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拆除。

4.6装修垃圾分类和存放

4.6.1装修垃圾宜分类、装袋后存放。存放地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

4.6.2装修拆除前应做好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排序,实现边拆除、边分类。

4.6.3拆除前技术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熟悉拆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图纸。

2应掌握建筑、结构、水电、设备及管道情况,不应拆除承重结构。

4.6.4拆除前现场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清除拆除范围内的物品;疏通运输道路,拆除施工中临时水、电源、设备。

2切断被拆范围内的水、电、暖气、管道等。

3应做好防护系统的搭建,封闭施工现场,搭设有效围挡。

4.6.5拆除装修材料、非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装修材料时宜采用如下流程:室内门拆除—灯具、洁具、厨具拆除—吊顶拆除—墙体拆除—地面拆除—水暖线拆除—外墙窗拆除。

2应按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可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3进行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不可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对拆除物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

4.6.6拆除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灯具拆除。应切断水电总闸,将灯具拆除,在拆除灯具时将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漏电。

2墙、顶、地拆除。房门可成套拆卸或将门及门框分别拆卸,按材质种类存放于指定地方。

3石膏板、铝板吊顶拆除,应先拆除面板,再拆除龙骨,最后拆除吊杆,确认吊顶内各专业管线,拆除吊顶龙骨时应先将石膏板逐块拆下码放整齐,再将吊件拆除。

4墙面拆除应先拆除面层,再拆除龙骨,最后拆除预埋件,拆除顺序必须由上至下进行。

5地面拆除应采用合适的机械设备,避免砸坏地面结构。

5就地处理及利用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垃圾宜优先就地处理或利用,就地处理方式应按建筑垃圾类型、场地可利用时间、就地处理规模、场地规划建设内容等统筹考虑。不具备就地处理或利用时,应转运到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再利用。

5.1.2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可采用以下设备进行就地处理。

1工程泥浆可采用移动式泥水分离设备进行就地处理。

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分选设备,将塑料、木材、金属等分拣出,对无机类进行破碎、筛分等,处理成可进行循环利用的再生产品。

5.1.3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5.1.4应根据现场处理的周期、规模合理设置水、电及采暖通风等公用工程。

5.1.5就地处理产品应按场地可利用时间、处理规模、场地建设内容等统筹考虑就地利用的方式。

5.1.6就地再生产品应按组分进行就地利用:

1土类产品可进行场地回填或作为道路工程等原料。

2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骨料类产品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再生骨料作为道路垫层材料进行使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作为砂浆或混凝土原料进行使用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再生砖产品原料进行使用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

3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

5.1.7 建筑垃圾就地利用场地应根据设备设施要求统筹实施。

5.2现场条件要求

5.2.1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占地面积应按场地可利用时间、处理规模合理设置。

5.2.2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主体设施应包括围挡设施、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区、就地处理设备区、原料及成品贮存区、临时办公、生活和设备用房、场区道路等。

2设备系统应包括计量设备设施、就地处理设备设施、通风除尘设备设施、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公用电气、给排水和暖通设备设施等。

5.2.3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总平面布置及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5.2.4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2.5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根据处理规模配备产品堆场,就地再生资源化制品堆场贮存时间不小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期,骨料堆场不宜小于15d。

5.2.6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宜采取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5.2.7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短驳车辆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5.2.8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配备有效的防尘、降噪、水处理设施。

5.2.9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房应设置在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5.2.10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工程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1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中的有关规定。

5.2.12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5.2.13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2.14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15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16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

5.3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处理

5.3.1工程渣土就地处理应配备筛分设备对其中的石块、杂物进行分离。

5.3.2工程泥浆就地处理应配备储泥池(罐)、泥水分离设备等。

5.3.3工程泥浆就地处理过程应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处理后的中水应优先在施工过程使用,剩余部分进行有组织排放。

5.3.4就地处理除杂后的渣土和就地处理生产出的泥料宜进行就地场地回填,无法就地利用时可外运作为资源化利用、堆填或填埋处置。

5.3.5高含水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需就地回填的,应采取土质改良措施,经预处理改善高含水率、高粘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应小于40%、相关力学指标应符合回填土质要求后方可用于土方回填。

5.4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就地处理

5.4.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宜利用现场条件进行就地处理。

5.4.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处理应配备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分选设备等,优先采用可移动设备。

5.4.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处理过程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5.4.4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分类和就地处理产生的再生骨料、金属、塑料、木材等再生材料宜就地利用。

5.4.5再生骨料可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再生产品生产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相关规定。

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6.1环境保护

6.1.1就地处理设施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6.1.2就地处理设施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散发性粉尘应采用雾化洒水等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设备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装置,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执行。

3设备区域应加强管理,文明作业,应满足区域环境保护要求。

6.1.3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再利用系统应选取低噪声短驳转运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2设备1m外噪声不应超过85dB(A)。

3设施区域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执行。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设备隔音房等噪声控制措施。

6.1.4就地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2现场应修建临时废水储存池,经过沉淀澄清处理后,上清液排入周边道路市政污水管网。

6.2劳动保护安全

6.2.1从事建筑垃圾就地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

6.2.2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应按照规定配置作业机械,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6.2.3应在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6.2.4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6.2.5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相应的法规与标准。

6.2.6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处置高度和边坡应满足安全稳定要求。

6.3职业卫生

6.3.1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现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6.3.2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宜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应满足国家对职业健康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

6.3.3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设立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规定的标识。

内容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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