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槟榔没付钱拆开发现中一包,拿着中奖的离开拒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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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把民警都搞得无语了!”广东佛山,一男子在没付钱之前,打开槟榔包装,发现中奖再来一包!于是拿着中奖的槟榔,准备离开超市,没想老板将其拦下,要求男子付钱。男子:我拿的是中奖这包!老板:你都没付钱,怎么中奖? (来源:star星视频) 大腹便便的马林,穿着一件墨绿色T恤,走进附近的一家超市。 槟榔的口感略带苦涩、辛辣和咸味,但不知道为什么,马林非常痴迷于槟榔的味道。 他走进超市后,便径直走向摆放着各种口味槟榔的货架。 而后,马林站在货架前看了一会,挑选了喜欢的口味,或许是等不及了的原因,马林将槟榔拿到柜台付钱途中,便打开了槟榔的包装。 让人没想到是,他中奖了,而且中的是再来一包。 马林将再来一包的中奖卡片,放在柜台,冲老板笑了笑,随即拿着槟榔,准备离开超市。 店老板看到,以为马林想要逃单,将其拦下,并提醒马林付款! 结果呢,马林觉得店老板不讲理,并解释说,他拿走的是中奖这包,没有拿购买的那一包,所以不用付钱。 店老板觉得马林的说法有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报警求助,希望警方能够评评理。 马林购买的槟榔,单价为35元一包,民警赶到现场后,向马林了解情况。 马林表示,“我买的槟榔中奖了,现在找老板兑奖,老板却不干了。” 店老板不服,站出来说话,“你还没买,你就开了,就中了一包。没付钱怎么中奖?” 马林提出,“我买第一包的时候就中了啊,现在我只要一包,当然不用付钱了!” 店老板抓住机会,质问道,“你买了吗,你付款了吗?” 马林回复,“我没给钱,我正准备给钱,结果打开发现中了一包。” 民警听了一会,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感到有些无语,对马林解释说,“你要先买一包,买了一包,才能中一包。” “你都没有付钱,怎么中奖呢?付了钱才有中奖的资格。” 法律怎么看这事呢?马林和店老板,谁的说法是对的?结果和大家想的可能不一样! 首先,《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马林和店老板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即店老板向马林交付标的物,马林向店老板支付价款。 从马林已将槟榔打开了来判断,店老板此时已经向马林交付了标的物,也就是说,现在轮到马林支付价款了。 注意,有些人把合同的成立时间,当成生效的时间,这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马林拿到槟榔,准备购买时,他和店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换而言之,马林尚未付钱,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其次,买槟榔抽奖,是在买卖合同之中,加入了“射幸”合同的要件,“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取决于随机的概率”。 用法律语言说,就是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 从射幸合同方面讲,也要马林和店老板达成了合同关系,店老板才有兑奖的义务。 至于马林说的,他拿的是中奖那包。 这如同空中楼阁,地基都没打好,怎么修得了房子呢?东西都还没买,又如何能中奖呢? 因此,老板让马林付一包槟榔的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现在有些人搞成习惯了,买东西时,喜欢先用再付款,这样做没问题,但要注意是,使用之时,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就有付款之义务。 如果用了之后,又拒不付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强拿强要!或者故意破坏财物! 这时,就不再是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而是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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