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的优先权可以恢复,为什么代理人还是不停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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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的优先权可以恢复,为什么代理人还是不停催促?

2024-07-16 2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为“新细则”)从《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制度中引入了三大“救济”程序,其中之一包括如我们最近的文章中所讨论关于细则第45条的援引加入制度,其允许申请时同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补交遗漏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本文浅谈另外两项救济制度: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制度,即是新细则第36、37和128条。

在本次细则修改生效之前,中国专利申请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恢复”优先权。例如,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手续上的延误。

新细则中提供了一个重要更新:为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的中国申请提供了恢复、更正或新增优先权要求的救济可能。

新增规定摘要

适用于2024年1月20日或之后提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PCT国家阶段申请。 分案申请以及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于恢复、更正或新增优先权要求的制度。

关于更新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增加了6.2.6.2和6.2.3节涉及恢复和更正/新增的程序细节。1-4

细则36关于新增的优先权恢复制度

根据细则36,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以下简称“恢复”)。[1]

基于细则36的请求和手续必须在优先权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包括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并同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2] 由此可见,细则36中规定的“恢复”实际上是为申请人提供灵活性,将绝对期限从12个月推迟到14个月。

细则 37关于新增的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细则37的引入允许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优先权的增加或者改正(以下简称“增加/改正”)。[3]

审查指南进一步解析,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四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即是在提交申请时至少请求了一项优先权要求才可以增加/改正)。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还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4]

限制

请注意,细则36和细则37的规定不能叠加使用。例如,已经依照细则36恢复了优先权的,不能再次依照规则37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细则36和细则37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也不适用于延期或恢复。

正如我们之前另一篇关于援引加入的文章中所论述,依照细则36恢复或细则37增加/改正的优先权要求不能再次依照细则45援引加入优先权文件中的遗漏部分。

细则128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针对进入中国的国家阶段申请(NPE),2023年的修改引入了细则128:

i)在国际阶段期间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依照细则36提出了恢复请求;

ii)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5]

下表总结了审查指南中的更新对照内容。

鹰翅视角

在最新的实施规定中,中国引入了三个与PCT实践同步的“救济”制度:

• 细则36恢复(本文)

• 细则37增加或者改正(本文)

• 细则45援引加入

细则36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性,将绝限从12个月推迟到14个月,为申请人耽误期限提供更多的救济机会。如果PCT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期后的12-14个月期间内递交,细则128允许在进入中国时恢复优先权。对于中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细则37可以用于在16个月补救在请求书中漏填或者错填的优先权要求。还有如我们之前的文章中讨论的细则45,可以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

 

虽然本次细则修改为申请人提供了这些额外的救济措施,用于延长期限、补救错误的优先权要求、甚至遗漏文件等,但请谨记在利用这些制度时存在一定的限制。最终,每个申请理应只能有“一次补救机会”,不能叠加使用细则36、细则37或细则45所规定的救济制度。

另外应当注意细则36、37条措施中还存在一个“隐形”限制:有关救济的提出必须“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换句话说,对于要求提前公开的申请,一旦专利局做好公开准备,即使未到上述的绝限也自然失去了可能的救济机会。

而且,细则36中规定的“恢复”虽然实质上向申请人提供灵活性,将绝限从12个月推迟到14个月,但是这灵活性不应该被依赖或滥用。

如果考虑在全球多国申请专利,仍然应该在12个月的巴黎公约期限之前提交PCT申请,以确保在各地进入国家阶段时能够保留优先权。截至目前,包括韩国、印度、印尼和菲律宾等的一些缔约国,无论是作为受理局还是指定局都不接受根据PCT实施细则恢复优先权。假设PCT申请在优先权日起12-14个月内提交的,进入这些国家后有可能会受到更多破坏新颖性/创新性的现有技术的影响。关于哪些缔约国接受/不接受恢复优先权的完整列表可以在WIPO上找到。[8]

总而言之,作为专业代理我们仍然会在在12个月绝限之前尽职提醒,客户也应当避免拖延尽量安排在12个月期限之前提交在后申请,因为这样对于整个申请是最理想的,可以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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