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是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中纪委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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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是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中纪委这样说

2024-07-12 22: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其中的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就包括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于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纪委出版的释义,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只要是在村委会中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均属于监察委员会的检查对象。其中包括抢险救灾、公益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征地补偿的管理、代收缴税款等等内容。其中就包括各位最为关心的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工作。

因此,现实中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自截留、贪污征地补偿款等情况,各位被征收人可以尝试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当然,对于其他补偿款不合理的情形,被征收人也一样应当采取法律赋予的其他程序进行维权,防止自己的权利受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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