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等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村两委换届会议纪要 关于切实做好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等工作的通知

2024-07-09 0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集中开展整顿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短板弱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础筑牢根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法律法规,现就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及基层自治组织下属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村 (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工作,根据集中开展整顿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短板弱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维度,切实把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成立村(居)“两委”出缺补选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制定村 (居)“两委”出缺补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紧抓好。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工作原则上于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严格资格背景审查。按照“五选十不选”标准,严格村(居)“两委”成员补选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居) 党组织对“两委”出缺补选建议人选与村(居)民直接提名推荐有效结合的推荐提名机制,确保党的领导在选举各个环节有效落实、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切实履行村(居)党组织初审、乡镇(街道)党(工)委联审、市级会审的联合审查机制,把好村(居)“两委”成员的政治关、素质关、能力关,真正让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有真本领、真才干,能脚踏实地带领群众致富的乡贤能人,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进入村(居)“两委”班子。要坚决杜绝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以及问题人选进入基层组织队伍,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提名”“带病上岗”,保证基层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

三、依法依规组织补选。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工作政策要求严、标准要求严、程序要求严,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贯穿始终,严格遵循基层组织选举各项规章制度,对照《村(居)党组织委员出缺补选操作程序》《村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见附件),坚持政策法规不变通、选举程序不走样、标准条件不降低,确保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工作风清气正,始终依法依规进行。

四、健全完善选举档案。补选工作结束后,各村(居)要按规定要求,整理归集补选工作资料。补选档案资料包括:补选方案、补选办法、补选相关会议记录、补选公告、候选人提名得票情况、选举结果统计表和选举报告单、新当选成员名单、提名票、选举票等相关选举资料。选举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按照村(居)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明确专人保管,列入村(居) 档案并移交。各乡镇(街道)要将村(居)“两委”成员出缺补选结果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出缺补选工作完成后,村(居)要及时登录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维护,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到市民政局办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换发。

附件:1.村(居)党组织委员出缺补选操作程序

2.村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

3.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

4.基层自治组织下属委员会选举操作程序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 泰兴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5日

抄送: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妇联。

附件1

村(居)党组织委员出缺补选操作程序

(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村(居)党组织班子队伍,配齐配强基层组织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的规定,特制定村(居)党组织委员出缺补选操作程序,分为组织准备、确定人选、大会选举三个阶段,供实际工作中参考。

第一阶段 组织准备

村(居)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开展补选工作的有关事宜,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呈报补选的请示。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复后,认真做好补选筹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

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村(居)“两委”补选动员部署会议之后,要及时成立村(居)党组织委员出缺补选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合理调配工作力量,落实各项任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补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般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与上级党组织沟通

村(居)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开展补选工作有关事宜,并就召开党员大会有关问题与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书面沟通。

(三)上报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村(居)党组织与乡镇(街道)党(工)委沟通后,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上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补选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补选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推荐和选举办法等。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时研究批复,指导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四)任务分工

按照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复要求,村(居)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明确宣传动员、酝酿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党员选举等工作任务。村(居)党组织负责同志加强督促和协调,委员对筹备工作分工负责,细化具体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定期与乡镇(街道)党(工)委沟通情况。

(五)确定党员人数

村(居)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党员人数,书面请示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组部规定,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阶段 确定人选

村(居)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的产生,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党员和群众推荐、上级党组织推荐的情况,结合市级联审和组织考察情况,由村(居)党组织按照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一)制定人选推荐和考察办法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研究制定村(居)党组织需补选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产生办法,进一步明确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的工作程序和执行细则。村(居)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实际制定本村(居)推荐办法,并向党员群众公布,可以在村(居)公开栏张贴公示。在此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形成村(居)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二)党员和群众推荐

村(居)党组织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推荐需补选的村(居)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要注意把握5个小点:①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要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③村(居)党组织在得票数较多的党员中,一般按照不少于补选委员名额的4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居)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④村(居)党组织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推荐结果。⑤村(居)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认为不宜列入的,向村(居)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居)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三)上级党组织推荐

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一般在村(居)上报的推荐人选范围内,按照不少于补选委员名额20%的差额比例,推荐需补选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将名单通报村(居)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的,市委组织部与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商后,可直接推荐村(居)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四)市级联审和确定考察人选

候选人初步人选产生后,结合此前审查情况,按照市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村(居)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综合推荐和联审情况,按照不少于补选委员名额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需补选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考察。

(五)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村(居)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需补选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全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村(居)党组织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上报需补选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乡镇(街道)党(工)委作出批复;批复前,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纪律承诺

乡镇(街道)党(工)委与候选人人选签订遵守选举纪律承诺书,并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 大会选举

按照《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严格选举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开展好党员大会,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织

村(居)党组织在乡镇(街道)补选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做好召开党员大会筹备工作。

1.准备文件。村(居)党组织要认真准备召开党员大会有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日程安排、应到党员名册、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票、会议主持词、选举办法等。

2.会议研究。村(居)党组织召开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党员大会议程、召开时间和地点;提出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完成会议任务等要求;确定党员大会的其他事项。外出党员比较多的,应将党员大会安排在党员相对集中的时间召开。

3.下发通知。村(居)党组织提前向所有参加党员大会的应到党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题、基本要求等。对外出的党员,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本人,书面通知发到其家人手中,并做好记录。

4.会场布置。党员大会会场要庄严简朴,在会场布置党徽、党旗,设置好票箱。有条件的地方,可布置必要的录音、扩音、录像、拍照设备。

(二)党员大会选举

按照有关规定,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两步进行,村(居)党组织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具体议程如下:

1.工作人员清点实到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到会党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充选举,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通过党员大会议程。

4.大会休会,召开各组召集人会议,介绍候选人建议人选,讲清楚组织意图和相关要求。

5.分组讨论。党员分组酝酿候选人人选、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在分组讨论中,由各组召集人向党员介绍候选人建议人选相关情况,引导大家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把贯彻组织意图和行使民主权利统一起来。

6.召开村(居)党组织委员会议,听取讨论情况汇报。审议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审议委员候选人人选和监票人名单,指定计票人。

7.大会复会。再次清点到会党员人数,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继续开会。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指定计票人,宣布需补选的委员候选人名单。

8.组织党组织补选委员选举。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村(居)党组织委员。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

(2)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3)选举人填写选票,投票。选举人填写选票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选举过程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主要看以下两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多于应选名额;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全都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符号全部不规范或填写符号全部无法辨认。选票部分符号不规范或部分符号无法辨认的,规范和能够辨认的部分有效。

(6)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监票人唱票时,不能仅仅报告赞成票。

9.主持人宣布委员会委员当选人名单。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0.大会原地休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宣布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一般等额选举。

11.大会复会,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

12.新当选的村(居)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发言。

13.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

(三)选举结果报备

选举结束后,完成补选的村(居)党组织要向乡镇(街道)

党(工)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报告一般应包括党员大会的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单以及获得票数。选出的委员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注:只涉及一般委员出缺补选的村(居)党组织,无需执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的相关程序。

附件2

村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

(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选。

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部分成员补选基本操作程序包括:组织准备、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和确定、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等五个阶段。整个选举工作要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参照实施。

第一阶段 组织准备

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成立补选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配备专门人员。要围绕补选工作组织领导、补选程序、选举方式、选举纪律等,制定补选方案,并组织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法步骤和操作规程等业务培训。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出缺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尽快完成补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补选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延期补选期限不得超过60天。

村委会成员补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全体村民或户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补选。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会议研究决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派人指导。

采用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需征求本村全体村民或全部户的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的,方可采用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补选。(详见《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六十四条)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居)向乡镇(街道)党(工)委请示后,按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工作需要,拟定村具体补选办法,主要包括:补选职位、任职条件、候选人名额及产生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包括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检验选票、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不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公告),报乡镇(街道)补选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阶段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次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选民条件、登记方式和登记日。

采用村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规程》第二十条)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依据户籍组织每户村民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采用村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告)。

第三阶段 候选人提名和确定

按照2021年村(居)“两委”换届选举时,按规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市村(居)“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情况,确定应补选职位。村民委员会应在提名候选人之前向全体村民公布补选的职数(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提名前,发布候选人提名时间方式、地点(公告)。

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候选人,以提名得票多少为序公布提名结果(公告),报镇街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告单)。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查人员名单、初审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涉及提拔使用或村主要负责人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联审后,报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实行部门联审(留足联审时间,至少一周或五个工作日)。审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反馈给村民委员会。对审查未通过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出现缺额的,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重新报审。

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按照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阶段 投票选举

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确定的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公告);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公布监、计票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除代写人)(公告);

(三)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采取村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选举日的五日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被委托投票人最多可代5个人投票;选举日的二日前,村委会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公告);采用户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补选方式的,不接受委托投票。

(四)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其他有关投票准备工作。

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大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宣布开会。

(2)清点到会人数。

(3)奏国歌。

(4)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报告提名情况,宣布村民委员会补选成员候选人名单。

(5)宣读投票办法。

(6)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7)检查并密封票箱。

(8)启封清点选票。

(9)讲解选票。

(10)验证选票。

(11)销毁剩余选票。清点剩余选票并向村民宣布剩余选票数,由总监票人对剩余选票当众剪角作废。

(12)秘密写票。

(13)投票。每个票箱由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看护。

(14)集中票箱。

(15)清点选票。开箱清点选票数;向参选村民宣布发出选票数、从票箱收回选票数;向村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选举是否有效。(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采用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须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

(16)检验选票。①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整张有效、整张无效、局部有效票。②向村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和无效票数。

(17)公开唱票、计票。

(18)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9)封存选票。

(20)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份,本村公告、存档各一份。

(21)确定当选名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22)选举结束当日或者第二天,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选举结果。

第五阶段 选举后续工作

村(居)补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做好各项选举资料整理归集工作。选票要妥善保管,选举公告、选举资料等应单独装订归档备查。

附件3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操作程序

(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居民委员会部分成员补选基本操作程序包括:组织准备、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和确定、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等五个阶段。补选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 组织准备

各乡镇(街道)、社区应成立补选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配备专门人员。围绕补选组织领导、补选程序、选举方式、选举纪律等,制定具体补选方案,并组织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法步骤和操作规程等业务培训。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出缺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尽快完成补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补选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延期补选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补选时,居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按照空缺职务和缺额进行投票选举。居民会议应当依据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方式,召集半数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居民代表参加投票。

按照《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和居民委员会工作需要,拟定社区具体选举办法,应当补选职数和候选人名额、候选人的资格、任职条件、审查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确定选举方式、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方式、提名候选人方式、投票方式以及投票程序、选举日;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任职回避的近亲属关系等有关选举事项,提请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告(详见《选举指导规程》第十二条),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补选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阶段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日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次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选民条件、登记方式和登记日。

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补选前对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补选的居民名单。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区民警等参加投票选举,但不应超过居民代表数量的十分之一。

经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参加选举的居民代表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发布公告,并在选举日前发放选民证(代表证)。

第三阶段 候选人提名和确定

根据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情况,具体成员职数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应在提名候选人之前向全体居民公布补选的职数(发布公告)。

乡镇(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可以根据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提名前,发布候选人提名时间、方式、地点(公告)。

提名候选人,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在社区具体选举办法中明确)

(一)由居民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按照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设置,提名候选人;

(二)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按照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提名候选人,各居民小组提名结果提交居民委员会汇总;

(三)由本社区十人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规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联名向居民委员会提名;

(四)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报名,但须获得本社区十人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支持。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结果发布公告。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提名结果公示后三日内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报镇街补选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告单)

居民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反馈给居民委员会。

对审查未通过的人选,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出现缺额的,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重新报审。

被提名的候选人经过资格审查后,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直接投票,也可以采用推选正式候选人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决定。

采用推选正式候选人方式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半数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初选,按照提名职务和被提名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此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可同时决定选举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领导(指导)机构备案。

第四阶段 投票选举

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确定的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公告);

(二)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公布监、计票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除代写人)(公告);

(三)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代表人数;

(四)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分设投票站)

(五)向居民代表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其他有关投票准备工作。

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大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宣布开会。

(2)清点到会人数。

(3)奏国歌。

(4)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报告提名情况,宣布居民委员会补选成员候选人名单。

(5)宣读投票办法。

(6)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7)检查并密封票箱。

(8)启封清点选票。

(9)讲解选票。

(10)验证选票。

(11)销毁剩余选票。清点剩余选票并向居民宣布剩余选票数,由总监票人对剩余选票当众剪角作废。

(12)秘密写票。

(13)投票。每个票箱由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看护。

(14)集中票箱。

(15)清点选票。开箱清点选票数;向参选居民宣布发出选票数、从票箱收回选票数;向居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选举是否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举无效情形详见《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6)检验选票。①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整张有效、整张无效、局部有效票。②向居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和无效票数。

(17)公开唱票、计票。

(18)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9)封存选票。

(20)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本社区公告、存档各一份。

(21)确定当选名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22)选举结束当日或者第二天,公告选举结果。

第五阶段 选举后续工作

居委会成员补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做好各项选举资料整理归集工作。选票要妥善保管,选举公告、选举资料等应单独装订归档备查。

附件4

基层自治组织下属委员会选举操作程序

(仅供参考)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本村(居)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广大群众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一、组织建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员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2.职责

负责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

1.人员构成

治安保卫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2.职责

负责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

1.人员构成

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2.职责

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等公共卫生事务。

(四)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

1.人员构成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2.职责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困境妇女儿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二、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熟悉村情,联系群众,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及相关工作,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4.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担任。

三、产生和调整

(一)选举

1.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下属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下属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

3.下属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4.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赞成的票,始得当选。

5.每个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广泛吸纳物业服务企业、驻社区警务站、社会组织、网格员、楼栋长、村(居)民代表等各界人士。

6.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须按照《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由村(居)党组织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

7.各村(居)可以四个委员会为基础,作与本村(居)情况相适应的增减和调整,设立其他委员会,增设其他委员会须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批准。人口少的村(居)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二)自行辞职

1.下属委员会成员出现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居)两委提出,并说明辞职理由;

2.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三)辞退

1.下属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退出: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2)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

2.下属委员会成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退出的,村党组织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

(四)职务自行终止

下属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死亡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补选

1.下属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3个月内组织补选。

2.下属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

3.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下属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