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性人李某诉兰州晨报社看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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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性人李某诉兰州晨报社看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

2024-07-08 20: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我国的“新闻官司”慢慢进入到舆论的中心区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和大众隐私名誉权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该如何规避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本文以变性人李某诉记者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为案例,分析新闻报道构成侵犯公民权利的要件,并总结我国学者对解决二者矛盾的建议。

【关键词】变性人诉兰州晨报社;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名誉权;隐私权

【Abstract】After Reform and Opening, in the interest-driven of market economy, Chinese “news lawsuit” got into the central area of public opinion slowly. With the growing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conflict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ublic reputation or privacy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How to avoid infringing citizen’s personality dignity is a serious question when journalists i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press. Based on “a transsexual accused LanZhou Morning Paper”, analyzed the elements of infringing the rights of citizens in news report. Moreover, to sum up our scholars’ suggestion to 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ublic reputation or privacy.

【Key words】a transsexual accused LanZhou Morning Paper; freedom of the press; news infringement; reputation right; privacy;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某因患有易性癖,做了变性手术,术后被原单位解除用工合同,李某某便前往外地工作。兰州晨报社记者郝冬白得知李某某的事迹后,经与原告联系,李某某最终同意采访。在采访的过程中,原告向郝冬白详细讲述了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提供了关于自身身世的书面材料,期间,郝冬白还为李某某拍摄了生活照。

随后,郝冬白撰写的《走过男人路的女人——我看第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一文在《兰州晨报》上刊登,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且配图是其为原告拍摄的照片。此后,郝冬白将文章投于《现代妇女》月刊。此文在原告所在工作地引起轰动,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原告因承受不了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再次失业。

1999年,李某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记者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身侵权损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计4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赔偿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3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开庭审理中,认为被告郝冬白撰写涉及原告隐私的文章公开发表在报刊上,虽经原告同意,但原告对于郝冬白具体写什么、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并不知晓。被告在没有将写成的文章交由原告认可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在《兰州晨报》和《现代妇女》杂志上,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与三被告在接受法庭调解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郝冬白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兰州晨报社赔偿原告人民币6000元,《现代妇女》杂志社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案例分析】

一、争议点:是否获得原告实名同意

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称:“当时我同意被告郝冬白采访,并同意以化名发表采访稿。但其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还将照片也登了出来。后被告《现代妇女》杂志又登出《变性人李某某》一文,又一次对我大曝光,个人隐私被暴露的淋漓尽致,使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记者郝冬白辩称:李某某同意对变性一事进行采访,并同意撰文发表,还同意使用真实姓名,不存在侵犯李某某隐私权问题;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均为真实的,且遣词造句充满了理解与同情,不构成名誉侵权。

被告兰州晨报辩称在文章见报之前,有关负责人曾一再询问采访记者郝冬白是否征求原告同意公开其真实姓名,并要求作者打长途电话落实,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决定用稿。其态度系严肃、慎重的,不构成侵权。

被告《现代妇女》杂志社则辩称:其采用郝冬白的文章,是在向作者询问原告同意使用其真实姓名后发表的;并且其每期都会在显要位置上申明文责自负的办刊原则,因此,不应承担对李某某的侵权责任。

(被告的抗辩理由来自案件裁判文书原文)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告发表文章的时候是否获得了原告署真名的同意。不同于其他典型案件的侵权,本案被告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不存在失实造成的侵权,而被告的行为是以书面的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从而造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首先,侵权作品已经发表:郝冬白所撰写的关于原告的文章已经在《兰州晨报》和《现代妇女》杂志中发表,并经过了一定程度的传播,使得原告的生活受到了影响,造成周围人对原告疏远、排斥等后果。其次,三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郝冬白向法院提供的其按兰州晨报社领导指示与原告李某某通长途电话询问是否使用真实姓名的电话录音和电话记录,被法庭认为不能明确证明李某某同意使用其真实姓名。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就在文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照片,并且没有将撰写好的文稿经由原告过审就直接发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的要件。因此,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隐私,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对应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只能以侵犯名誉权来认定。

二、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例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的引诱与影响,二是法律法规制定上的缺陷。部分记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不顾身为记者应有的职业道德,随意捏造事实、言论中伤他人,或者随意侵犯他人不愿公开的内容,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以此来满足公众强烈的好奇心,使得利益最大化。

从本案来看,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被告郝冬白想办法从生活中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其工作要求。而关于变性人的新闻在现实生活中鲜少出现,变性的经历又是容易引起公众争议的焦点,因此这个事件的披露必然会造成轰动性的效果,从而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再加上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的冲突性被放大。报道出来后,其隐私的暴露对于原告李某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们不难看出,新闻自由和公民的隐私权在利益上的冲突在所难免。

从1985年,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发生;到1988年,关于“新闻官司”的报道形成了一个比较集中的声势,出现了所谓的“告记者热”;再到1992年,“新闻官司”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如何寻求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之间的平衡成了新闻学界的难题,我国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孙旭培教授从新闻报道的方式上对记者的报道提出了要求:“采写稿件时就要想到可能卷入到新闻纠纷中”,对此有一系列做法,比如:运用平衡手法,避免“铺陈细节”;抓住主要事实和主要细节来写等。

徐迅女士则着重论述了记者的道德观问题,提出“懂得自律才是真正学会了保护自己”,呼吁记者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她认为:“懂得自律的记者就是学会了保护自己的记者,能够自我保护,就有条件最充分地行使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津. 浅析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D].兰州大学,2008.

[2]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石屹.媒介的尺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案例来源】

360doc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201/19/15710918_625849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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