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教授:知识产权法学三大核心方法论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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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教授:知识产权法学三大核心方法论精讲

2024-07-06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数据显示, 2013年1月至2023年5月,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共审结74662件,其中,民事案件审结61327件,占总量的82.14%。

同时,法院的判赔额度正在逐渐提高,这表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逐渐增强;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也正在逐渐增多,并引起广泛关注。

传统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业务,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保护、商标侵权诉讼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占据了知识产权业务的较大份额;同时,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业务也在稳步发展,网络安全、数据合规等新型业务增速也很快。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工智能、互联网平台竞争以及AIGC等领域,也都有律师可以积极拓展的新机会;市场上与IPO和企业融资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需求也很旺盛。

由此而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已然非常巨大。想要从“红海”中杀出重围,沉心静气、练好内功,专注于学习提升自我,才是知识产权律师未来最有利的“武器”。

一名优秀的知产律师,是理科逻辑与文科思维的完美化身,可以将晦涩难懂的各种理工科专业知识通过法律思维严谨的论述举证,呈现到法官面前,绝对是一个技术活。那么,这些都是如何练就的?

4月9/10日晚19:00,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莅临智拾网,亲授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体系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应用,教你回到案件发展的本源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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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运用底层逻辑

解决知识产权难题?

作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TOP级学者,李明德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学问,在进行研究学习时,一定要先搞清楚法律规则,再将规则解释到具体的案例之中。

意即,不但要获得“金子”(即知识),更要注重获得“金手指”(即方法论)。

落地到李教授的课程中,他将从三个维度进行授课——

01 知识产权法学是逻辑分析法学

李教授认为,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学,一个基本的思路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人的智力成果,而动物的智力活动成果、人工智能“作品”、计算机生成的材料等,都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具体到不同的业务领域,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都有各自的起点——著作权的起点是作品(表演、录音、广播等等),专利权的起点是技术发明,商标权的起点则是商业标识及其所承载的商誉(包括商号)。

以商标权为例。从起点处开始,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商标是一种智力活动成果?从商誉的角度看,无论注册与否,商标本身是否都应当获得保护?符号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又分别是什么?

02 知识产权法学是案例分析法学

类比歌德的名言,李明德教授认为,“法律条文是灰色的,只有案例才赋予相关法律规定以生命。”因此,案例分析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应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的发展,最先体现在案例中。通过判决,才能解释原有的规则,在必要时则需要创设新的规则。

比如,只有通过对版权相关案例的研习,才能厘清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这将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中“独创性表达”的认定及适用。

再比如,只有通过真实案例,才能弄懂“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这一概念,再运用于诉讼实践中。

03 知识产权法学是比较法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欧,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国际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者权利的规定,是先规定作者发表、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再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等等。

按照作者权法体系,它是以人为核心,以作者为核心,作者把自己的精神状态、精神情感、人格外化到作品当中去,是作者独有的。所以精神权利不得转让,也不能受让。

以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标准为例,在有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存在的争议中,就不能只考虑直播画面,还要考虑整体的表演、录音等内容。

只有厘清了我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的区别,才能拥有国际视野,将国际规则与中国的创新保护实践结合起来,将“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准确地运用于日常的知产业务中。

4月9/10日晚19:00,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莅临智拾网,正是从这三个维度讲授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体系,并结合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关键领域案例,教你通过底层逻辑解决知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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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收获知识产权法学最为关键的三个方法论,并运用于实践中

掌握将方法论运用于知产领域的逻辑,更好地分析解决问题

习得从事物本源、底层逻辑出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举一反三

课程大纲

一、知识产权法学之逻辑分析法学

1.论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人的智力活动成果

■ 案例一:宠物绘画、大猩猩DV

■ 案例二:猴子自拍照

■ 案例三:上帝的作品

■ 案例四:人工智能“作品”

■ 案例五:Thaler v. Vidal案

2.逻辑分析法在著作权中的应用

■ 著作权的起点:作品、表演、录音、广播

■ 著作权要保护的对象到底是谁?

■ 再谈作品的构成要件

■ “表达”与“独创性”经典案例解析

3.逻辑分析法在专利权中的应用

■ 专利法的源点和保护范围

■ 发明的客体如何界定?

4.逻辑分析法在商标权中的应用

■ 商标权的源点与现状

■ 商标注册在商标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详解

二、知识产权法学之案例分析法学

1.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演绎法V.S.归纳法

2.版权案例: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

■ 美国1930年,尼克拉斯案

■ 中国2014年,琼瑶诉于正案

3.商标案例: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 Olympus照相机案

■ 红河红商标案

■ Nike案

三、知识产权法学之比较法学

1.大陆法系 V.S. 英美法系

■ 版权与作者权侧重点不同

■ 独创性标准不同:是否有邻接权或者相关权?

■ 作者权还是著作权?

2.案例解析——美国1982年“斯坦恩”案:电子游戏作品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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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和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参与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订,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出版专著、译著16部,发表论文120余篇。参加过一系列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出版的刊物、论文集上发表英文、日文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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