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王某某等10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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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王某某等10人诈骗案

2024-07-09 2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11月9日,我院依法对蒋某某、王某某等10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黄某甲(代号:战狼,未到案)在阿拉伯联合首长国迪拜建立以“刷单返利”等形式的诈骗窝点,先后招募江某某(代号:时间,未到案)、李某某(代号:可乐,未到案)、张某甲(代号:大师兄,未到案)、黄某乙(代号:小静,未到案)、蒋某某(代号:七喜)等30余人进入该窝点实施“刷单返利”诈骗活动。

该诈骗团伙组织分工明确,黄某甲为团队长,负责整个团队的运营、联系资源;江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黄某乙等为管理人员,负责人员管理、后勤管理、充当导师等业务;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代号:七喜)、王某某(代号:华子)、张某乙(代号:小理)、韩某某(代号:小明)、史某某(代号:阿布)、戴某某(代号:脉动)、梁某某(代号:喜力)、沈某某(代号:猴子)、林某某(代号:无名)等业务人员按照分组的方式,具体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诈骗方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吸粉”,将潜在被害人拉入微信群,通过做任务领红包的方式博取潜在被害人的信任,证实任务的“真实性”;第二阶段“炒群”,通过微信群筛选出愿意加大充值金额的潜在被害人,引导 其下载“畅聊”、“逸聊”等聊天软件,后在第三方聊天软件内发布“托儿”虚假盈利提现的图片,引导客户通过邀请码的方式进入盛和国际、黑石国际等网站,通过充值返利的方式诱导潜在被害人不断加大充值力度;第三阶段“杀客”,当被害人充值到较大金额时,以连续刷单、操作失误等各种理由阻止被害人提现,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得到有罪判决。针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已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力争对该窝点一锅端,不放过任何一个电信诈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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