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些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丨民法典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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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丨民法典小课堂

2024-07-09 14: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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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有哪些?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有哪些限制?《民法典》都给予了哪些专门保护呢?

本期,我们一起走近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那些事儿

|第一部分|

与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吗?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说法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胎儿虽然不是独立的人,但《民法典》为其保留了权利份额,赋予出生时为活体的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

3.胎儿的民事权利是“单向度”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而设定,不包括负担义务。

4.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产、接受赠与,均由监护人(父母)代理。

未成年的你

《民法典》还有“区别对待”

法官说法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2.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8周岁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节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哪怕是接受赠与。

|第二部分|

家庭生活中的未成年人

——抚养、收养和监护

一、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官说法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

父母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年龄为标准划分了三个阶段:

⦁不满两周岁的,一般情况下由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先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有自行决定权。

二、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护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义,不得泄露。

法官说法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于身患重病的父母,通过遗嘱安排好孩子的监护人,有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监护、公职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三种监护方式。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突出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被侵权的相关问题

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侵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1.对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习、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为过错推定责任,除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习、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为过错责任。

3.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内发生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由第三人担责为原则,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性骚扰”进行了特别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不限于对肢体,还包括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2.《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对其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殊规定。

3.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字:陈淋清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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