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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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痛点

2024-07-16 08: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直以来,发票抵扣问题是财税工作人员的一个难点,也是众多企业老板忽视的重点。在很多企业里时常会出现尚未取得发票时,已将发票认证、抵扣。那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隐患呢?

一、未收到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是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所以只有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的发票时,方可进行发票勾选认证等操作。

二、将未收到的发票进行抵扣,这会有什么影响呢?

没有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就无法入账,则在账面上无法体现进项税额。如果我们将这张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会导致账面上的金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上面的金额不一致,此时就出现我们常常说的“账税”不符。

未取得发票但已申报抵扣,后续若税务机关核查时需要提供相对应的票据却无法提供时,有可能会认为申报数据有误,存在虚假申报,可能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严重时甚至会产生罚款等。

三、已将未收到发票进行抵扣,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

对于发票后续可收回的,

应跟销售方协商,由销售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企业先根据对应的的金额和税额等发票内容进行入账,待企业实际收到该发票时,再将原件贴入对应凭证后;

对于发票后续无法收回的,

可以向税局申请更正申报,将不应抵扣的部分从进项税额中减去,这样更正后账税一致,可能需要补缴增值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等;

如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无法收回发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开具红字信息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如因丢失无法收回发票,在账务上的处理,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发票丢失,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其他无法收回的情况,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请求协助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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