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不断 “合理使用”的边界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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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不断 “合理使用”的边界引关注

2024-07-11 1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本报特刊发有关报道,就近日发生的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人民视觉/供图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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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不断

“合理使用”的边界引关注

核心提示:近年来,“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十分常见。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相关平台在监管中应负有怎样的义务?专家学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考虑建立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易机制,以平衡产业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记者|庄德通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影视行业版权争议“风波”再起。

4月23日,腾讯等长视频平台与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名从业者发布倡议书(以下简称为“倡议书”),聚焦影视行业“二次创作”等短视频领域侵权问题,呼吁保护影视作品版权。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近年来,“二次创作”促进影视作品宣传发行在各类视频平台十分常见。影视行业短视频“二次创作”已成为行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链条之一。比如,腾讯视频等平台有诸多创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保护行业创新还是立法规制?这是视听行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挑战。哪些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相关平台应该负有怎样的义务,各方如何进一步合力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值得思考。

“二次创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事实上,“二次创作”作品版权争议由来已久,甚至远早于短视频平台的兴起。2005年年底,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自由职业者胡戈二次剪辑成一部网络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事件虽然最终以胡戈道歉结束。此后各类剪辑恶搞类短视频作品不断涌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副教授介绍,“二次创作”的前提是“创作”,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型创作,形成了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创作,形成的是不主要依附于原作品、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

“虽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但其发表、传播和商业化利用演绎作品须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来说,在引用目的和引用效果上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时,不构成侵权。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个案对视听作品的使用场景进行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陶乾说。

延伸至短视频领域,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视频平台,“影视评论”和“粉丝”“达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进行“二次创作”已成为一个的重要的门类。这也使得面对海量的影视“二次创作”作品,影视作品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短视频领域,影视相关短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并不必然导致诉讼和损害赔偿问题,因为有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并不介意短视频制作者的演绎创作。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多维度考量。”陶乾说。

另外,短视频平台上还有大量视频博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出于爱好或者宣传自家“偶像”的目的进行影视作品剪辑。这类短视频创作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大家看法不一。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刘文杰表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对影视剧内容的使用并不必然就是侵权的,包括剪辑在内的使用行为也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均构成合理使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采取开放态度,并不拘泥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类型,通常还会考虑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必要性,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

“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版权有明确规定,文艺批评、文艺评论可以适度引用他人作品。因此,在合理使用前提下,也要保证创作者‘二次创作’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长视频平台发难“短视频”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产业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首次超过长视频。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8.18亿。

比较而言,长视频平台在内容成本上付出相当高,但却面临付费用户流失、长期亏损等窘境。同时,虽然尊重和保护版权成为社会普遍共识,但仍有许多群众对前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的“倡议书”有不理解之处。4月25日,“500多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热门评论中,网友除表达支持外,也提出了诸多疑问:哪些属于短视频侵权行为?粉丝宣传自家“偶像”视频也侵权吗?影评视频不能放电影画面了?有网友表示,要抵制有害“搬运”和恶意剪辑,但不能“一刀切”。

对此,有专家学者表示认同。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虞鑫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倡议书”释放出一种信号,那就是未来要对相关短视频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矫枉过正的忧虑大可不必。观众的喜欢和相关短视频的规范化发展并不矛盾,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等各方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规范短视频的发展,既要避免矫枉过正和“一刀切”,更要避免以版权保护为名行垄断谋利之实。

实际上,近年来,无论长视频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都十分重视“二次创作”对影视作品的宣发效果。例如,今年春节档电影中,《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等都把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视为重要的宣传发行阵地之一,并达成了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倡议书”发布后,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增加了“在线剪辑”功能,用户可以利用腾讯提供的正版视频进行影视剪辑。记者从短视频账号运营者“金某影视”处获取的一份影视剪辑类账号“变现方法”中也看到,除教学收徒、出售账号、推广App等变现模式外,“影视推荐广告”也是其获得收益的方式之一。可见,部分影片方也已将短视频视为影视作品宣发的途径之一。

保障创新 探索新型版权管理模式

就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编剧汪海林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他拒绝在前述“倡议书”上签字后,在微博中表示,长视频投入大,被任意剪辑短视频化,确实侵犯著作权。“对编剧而言,侵犯其作品完整权”。但即使“斗争胜利”,也不可能把修改权收回到制作方和编剧手中。

汪海林认为,短视频平台如果尊重著作权,应该拿出部分收益给制片方,这样双方可以合作。“倡议书”也提到了多方合作的可能性。

“短视频平台有与长视频著作权人合作的意愿。但目前短视频平台与影片方和长视频平台在合作途径、机制、模式以及许可费的标准等方面的沟通上并不畅通。”陶乾说,影片方、长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行业间对话,监管部门也可以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间接促成多方合作。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也认为,从整个短视频领域的行业构成或产业链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建立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易机制。可以借鉴类似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框架下的作品权利许可和利益分配方式,探索集中许可的路径。由专业内容制作机构与短视频平台之间,针对上传于平台的无论是整体“搬运”,还是运用各种演绎方式对于原作品的利用形成的新短视频,通过技术的方式监测一定时期的流量和播放时间,建构一个相应的付费机制。这既维护了原始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了聚合平台面临的不确定的、经常性的、大量的侵权诉讼,同时相对于单个许可,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李丹林建议,政府在强化自身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引导促进维护权利的技术研发应用,包括版权内容过滤研发和应用、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功能发挥、短视频集中许可的相关指标体系、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以及如何推行的途径等。

合作共赢下的著作权保护

打击短视频“搬运”忌“一刀切”

作者|陈川

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并表示将对以上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近年来,短视频因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受到大众欢迎。短视频在改变大众生活的同时,也由于制作者、平台运营者等主体的逐利意向催生了针对影视作品的“搬运工”,并产生了对原著作权人的版权侵权问题。

目前,网络短视频“搬运”现象主要以“三分钟带你看完某电影”“某某电视剧解说”等为形式,以他人原有作品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而生成。实践中,这些短视频绝大部分并无著作权人授权,这无疑降低了影视行业的创作门槛,大量观众由影视剧的接收者转变为传播链条上的生产者或搬运者,进而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短视频的出现挑战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我国新修改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重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即对合理使用增加了三个必要性限制,一是为保护权利人人身权益,必须标明作者名称等;二是明确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三是明确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短视频“搬运工”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这也是最近各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出保护影视版权倡议的主要依据所在。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及知识产权理论,短视频“搬运”行为应属于演绎作品。即短视频“搬运”表现为对原始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保留,并在此基础上加入新表达,使二者融为一体,产生新的作品。但未经原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的情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生效以前,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此类非法演绎作品多采用消极保护态度,即演绎者若公开发表或利用演绎作品,必须获得原作者的许可。非法演绎作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另一方面也存在获取授权难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短视频制作者随时面临被诉风险,如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许多短视频“搬运工”及平台服务商认为,多数短视频作品是制作者经过精心剪辑后对原作品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成果,其中融入了视频制作者的思想与心血,在传播时也对原创作品起到了宣传作用,从而增加了影视剧的收视率。从观众角度看,短视频可以让大家利用碎片化时间快速了解作品内容,且无需向其他平台付费即可观看,故受到了年轻人的欢迎。从某种意义上说,短视频“搬运”属于多方共赢的好事,也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与立法目的。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不可进行“一刀切”式严厉制止,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规范此类行为以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目标。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原有合理使用无法适应新问题新矛盾的需要。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重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短视频剪辑行为必须标明作者名称等,明确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规制短视频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应担负起相应责任。除以合理使用为目的的短视频“搬运”行为外,互联网环境下多数短视频“搬运工”将流量变现作为其创作的主要目的,这类行为已与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必须受到严厉打击与规制。但基于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以及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力量的悬殊等因素,必然使著作权人追责的效果大打折扣,这就需要短视频服务平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与义务。如平台未尽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平台责任设置可借鉴欧盟的做法,要求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许可协议。2015年欧盟基于互联网发展与保护著作权的矛盾出台了《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提出网络服务商在平台提供用户上传内容,属于事实上的向公众传播行为,应当负有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并取得许可的义务。基于此规定,平台可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允许制作者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进行“搬运”,对营利所得部分可根据协议规定向著作权人进行支付。此外,短视频平台应建立过滤机制,通过技术措施提前对侵权视频进行识别、过滤,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当然,短视频制作者也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使用他人的视听作品时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治理短视频“二次创作”宜疏不宜堵

专家学者建议统一集中管理视听作品

记者|任文岱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电影、微剧等新形式短视频作品为影视产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版权争议。近日,腾讯联合70余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从业者发起保护影视版权倡议,这使如何看待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如何依法合理规制“二次创作”等问题,再次引发大家关注。

“二次创作”作品都侵权吗

如今,网络平台中,短视频创作花样百出。此次引发国内诸多影视传媒单位和从业者发出联合倡议的,是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这些作品是否都是侵权作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不能一概而论。“二次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使用或者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郑宁表示,判断二次创作者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遵循“三步检验法”,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郑宁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切条、简单搬运的行为,如“xx分钟看完某电影”,应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盘点影视剧中的法律错误、年度影视剧行业报告等,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称,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除要考虑合理使用范畴外,还要看行为人使用涉侵权影视作品的比例以及是否从中营利,即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如何合理规制“二次创作”

孙国瑞说,当下的“二次创作”侵权形态复杂,许多是网络平台的用户将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根据著作权中的“避风港原则”,只有当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和删除要求的情况下,平台才有责任、义务删除视频,如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才会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判定平台对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是不是明知或者应知时,通常情况下也很难认定。”孙国瑞说,一般只有当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视频存在修改、编辑、推荐等行为时,才会认定平台属于明知或应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除此之外,一般很难认定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著作权制度不是一边倒地保护作者的权益,也要考虑促进作品传播和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价值,平衡公共利益。

“此次集体呼吁和倡议,反映了在短视频迅速崛起的当下,长视频内容创作者的危机感,即他们需要‘抱团取暖’,形成合力。当前,短视频用户已超过8亿,网络视听节目用户(含长视频、短视频)超过9亿,趋近饱和。长视频平台由于制作和采购成本高、回报周期长,实现营利困难。短视频由于制作门槛低,传播力强,符合广大用户的碎片化文化消费习惯,所以发展迅速。但对长视频而言,短视频又加剧其用户流失。”郑宁认为,治理短视频侵权的难点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授权付费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

孙国瑞表示,平台之间的竞争应当是依法有序竞争,侵权问题要在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基础之上解决。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如今创作和传播生态已变得极其复杂且多变,对短视频“二次创作”宜疏不宜堵。

孙国瑞说,上述联合倡议书中表达的“愿意以开放的心态,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授权方案。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能够参与进来,提供形式多样、有独创性的精品短视频内容”,值得肯定。在他看来,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在司法、行政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社会和权益各方需求,是很好的解决问题。

郑宁说,可以考虑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解决单个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使用者授权成本高的问题。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集中管理视听作品,为使用者提供一站式许可服务。

原标题:《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不断 “合理使用”的边界引关注 | 科技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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