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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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3-05-23 04: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发〔2020〕45号

生效时间:2020年7月1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事局、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22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效率,切实做好照护服务监管工作,维护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人脸信息为基础、健康调查为载体、实时监管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加强服务监管,提升经办效率,维护基金安全。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申请失能评定时,委托经办机构应通过“蓉城照护APP”或现场采集失能人员面部照片等生物识别信息。

三、自2020年7月1日起,经失能评定确认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应由本人(或其合法委托人)指定的居家照护人员,或者协议照护机构,每月通过“蓉城照护APP”上传一次包括失能人员面部信息、照护状态等在内的健康调查视频。

四、委托经办机构应通过上传的健康调查视频与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失能人员的健康和照护服务状态。生物识别信息比对通过的,委托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五、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未通过的,由委托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居家照护人员或协议照护机构重新采集基础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后,委托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六、2020年7月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由委托经办机构在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回访等方式指导、协助居家照护人员或协议照护机构采集失能人员面部照片等生物识别信息。自2020年10月起,委托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支付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七、失能人员面部情况因疾病、意外、营养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影响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的,可通过“蓉城照护APP”变更面部照片等生物识别基础信息。

八、市医保局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九、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的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的经办规程;负责协同市医保信息中心,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委托经办机构做好生物识别在线监管经办工作。

十、市医保信息中心负责做好长期照护保险生物识别在线监管的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

十二、委托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生物识别在线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居家照护人员、协议照护机构上传健康调查视频;负责采集失能人员面部照片等生物识别基础信息和基础信息维护;负责根据生物识别比对情况,支付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十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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