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调查:校园暴力犯罪近三成由日常琐事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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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调查:校园暴力犯罪近三成由日常琐事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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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家长斥责或诱发孩子极端行为

  孙力认为,家庭环境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隐性因素也应该予以关注。“单亲、离异重组、过早脱离家庭等监护缺失家庭的未成年人,容易出现偏激、矛盾、易怒等不良情绪,严重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完整的家庭也可能存在溺爱纵容、严厉粗暴、不闻不问、讽刺挖苦等监护失当问题,有的家长面对孩子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不能及时调和、引导,反而一味斥责孩子懦弱,甚至怂恿孩子“以暴制暴”,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亲子关系,还可能刺激孩子的自尊心,诱发孩子做出极端行为。

  孙力说,在案件调研过程中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自称“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在走访中,部分教师也反映,当前确有学生认为“未成年人”即便犯罪,也会被宽恕,或者可以由父母“私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

  【被害人】

  委曲求全反令加害人变本加厉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所实施的扇耳光、泼冷水、拍裸照等侮辱行为,也令人震惊。陷入这样的恶性局面,和被害人的负面反应密切相关,这样反而加剧了犯罪主体的施暴行为。“被害人害怕再次被打,就会默默忍受,委曲求全,其隐忍往往会令加害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频繁遭受暴力侵害。”

  孙力说,还有一种现象,就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 建议

  《校园安全法》需推动制定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孙力认为,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挫折教育

  孙力还提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良好心态和人格的塑型,要通过适当的挫折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理智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要通过日常引导,让他们学会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制宣讲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学会运用法制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家长、学校在重视未成年人智育、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

  ■ 案例

  侮辱强迫同学卖淫 16岁少女获刑三年半

  在北京市高院发布的10件具有典型性及启示性的案例中,一起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被告人是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也是这10起案件犯罪主体中唯一的女性,她侮辱同学并强迫其卖淫的案例,令人格外震惊。

  北京高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16岁女生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里,对同年级同学张某打耳光、推打、脚踢、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行为进行侮辱,并威胁她不许告诉老师,随后,还强迫张某向社会人员卖淫,自己从中获利。张某多次被威胁卖淫后,心理无法承受,将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最终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赵德云分析,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发生并延伸至校园外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无视校规校纪,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起码尊重,“家长、学校也未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偏差心理及行为,未能给受害人提供第一时间求救的有效渠道。”

  赵德云说,本案也提醒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被害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味忍气吞声反而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此外也警示其他青少年朋友,结交不良习气的社会人员很可能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赵某不但自己结交校外不良人员,还将被害人强行介绍给不良人员引发犯罪,结果害人害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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