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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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05-29 19: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虹口区司法局

受疫情影响,许多工程项目未能按照原计划完工。疫情过后,出现一些工地为赶施工进度在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扰民的现象,周边居民不堪其扰。2022年,某小区居民就因噪声扰民一事向市民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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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底,上海某小区居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APP平台投诉举报与其居住小区相邻的某地块夜间施工扰民,要求区城管部门对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进行查处。之后,街道办事处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答复“当前处于疫情期间,待解封后去工地核实相关信息。”同日,进行了电话答复。

时隔5个月,该居民再次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同一地块夜间施工,要求区职能部门对该工地施工作业单位违反夜间施工规定予以处罚。之后,街道综合执法队对总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于接单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对投诉人进行了电话答复,并于法定期限内在12345市民热线平台答复“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中队已经立案处理。”经调查,街道综合执法队对实际施工的分包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其拒不改正,最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投诉人认为,街道综合执法队对于其反映的问题没有按照要求对总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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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涉及夜间施工作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又依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复杂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收到工单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针对被告的两次投诉,被告均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办结。对于案涉地块的违法施工行为,被告亦立案查处。被告已依法履职,并无不当。

对于原告诉称,处罚对象应当是施工名牌公示的总包单位,而不是其委托的专业分包单位。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接到投诉线索后已依法进行履职及答复,后续对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原告涉案投诉的履职行为合法性无关。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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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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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反映施工扰民是否为履职申请?

是的。市民服务热线是上海市政府非紧急类政务服务平台,主要工作包含受理和办理市民、企业提出的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请求,受理和办理市民、企业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非紧急类求助,以及协调处理市民、企业反映的重大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等。本案中,投诉人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反映了施工扰民现象,并提出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查处的诉求,而街道办事处又具有对其辖区内涉及夜间施工作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该反映事项可视为投诉人提出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事项后,应当积极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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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职,避免程序违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投诉人系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进行投诉和举报,市民热线受理后会转送相关承办单位。街道办事处接单之日视为接到投诉举报之日,故应在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接单当日,从接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该告知方式不限于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须保留相关工作记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属于轻微违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为避免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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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扰民,应处罚总包单位还是实际施工的分包单位?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处罚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从治理效果看,处罚排放噪声的实际施工作业单位亦更加有效直接,能快速解决扰民问题。在实际调查中,如果找不到实际作业单位,则可一级级往上查处,直至总承包单位。

城市建设应当合法合规进行,如出现经常性的施工扰民现象,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为居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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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摘录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供稿:虹口北外滩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夜间施工扰民,行政机关变被告,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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