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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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2024-07-10 04: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从秦汉到明清的全部历史表明,在以个体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中国土地上,在无数自耕农像马铃薯般散落的中国土地上,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的唯一途径就是战争。其间或许有无数次的使节往来和讨价还价,但最终还是要靠武力解决问题。因而,君主制也成为唯一能够存在的政治体制。在这一点上,明代与秦汉、隋唐、宋元并无本质的区别。但是,随着时代的推进、文明的发展、中外交流的频繁,明代的经济社会较之秦汉、隋唐、宋元确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权力的构成方式、国家权力与其他社会权力的相互关系,也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本书所讨论的,正是在明代的经济社会中产生并演进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国家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从社会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家庭或家族权力、宗教及其他各种社会权力(如社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商会、会馆等)、个人权力(如商人、士绅、富民、游棍、贫民等)等。由于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的集中体现,因而它在各类社会权力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具有协调各类权力关系的功能和责任,但同时又受其他各类权力体系的制约和影响。正如法国学者魏丕信所说,国家行政组织以及与之共同形成一个权力结构的那些社会群体是不可能截然分隔的,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国家只是处于这个权力结构的顶点

傅衣凌先生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时指出:“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习惯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乡族势力和国家权力又是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不仅如此,乡族势力还随着人口的流动而在异域他乡以新的方式出现,这就是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同乡“会馆”及其他类似的组织,以及由“移民”而为“土著”的新乡族。

在讨论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结构时,必然涉及国家制度。这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应该有所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国家权力是体现国家存在并贯彻统治者意图的强制力量,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构成方式或组织形式;国家制度指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和关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法律规定。国家制度更多地表现国家的阶级属性问题,国家权力结构则更多地表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问题。但二者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制度中包含着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又体现着国家制度。在讨论国家权力结构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权力的结构或构成,既包括从上到下的纵向结构,也包括分层权力体系中的横向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导致其发生变化的社会的、个人的因素,必然的、偶然的因素。三、国家权力与其他各类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这一关系态势的各种因素。四、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效率,体现国家权力结构自身的关系调整及与其他社会权力协调的过程。

经历了春秋战国、两晋南北朝及宋辽夏金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民族融合,又经历了秦汉、隋唐及元代的大一统与政权重构,中国国家权力结构在明代有了新的特点,更加趋于成熟而富于弹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对比的变化,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一个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贯穿整个明代历史。实际上,任何一个有着相当长统治时段的皇朝,都有过类似的过程。因此,研究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在探讨中国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

从明太祖奠基南京,到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升六部,可视为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由初创到定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明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构成大致上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即元朝的枢密院)、御史台,并称“三大府”,分掌政令、军令和监察,分别对皇帝负责。地方设行中书省,既是省级最高权力机关,在体制上又是中央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关。

但是,任何继承都包含着改革和创新。

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明太祖就已经开始对地方权力机关进行调整。行省一般不设平章,而以左、右丞为最高长官,规制已在降低;而且,明初的行省也并不像一般研究者理解的那样,统有地方一切权力。在“行中书省”机构之外,各省另有作为中央大都督府在地方派出机构的“都督府”,以及作为中央御史台在地方分支机构的“提刑按察使司”,形成与中央三大府相对应的地方三大权力机关。洪武九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并称“三司”,地方新的权力结构定型。

随着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激化,中央权力结构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且充满着腥风血雨。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以谋反罪杀左丞相胡惟庸、废中书省,同时升六部品秩,让其分掌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又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称“五军都督府”,分统地方各都司;十五年,废御史台,设都察院,掌监察。中央新的权力结构也告定型。

这可以说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一轮变化,也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明太祖曾对这一权力结构进行总结: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后来,这段话被列入《皇明祖训》的“甲令”。其要害有二:

其一,将外廷权力机关视为对皇权的首要威胁,这就导致了“以内制外、内外相制”思想的产生,并将最终形成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内廷宦官系统与外廷文官系统并存的双轨制权力体系,实质上则是通过宦官系统对文官系统进行制裁。

其二,以各部门或各权力系统的相互制衡作为维护皇权的基本手段或方针。这是对皇帝集权而中央各部门分权、中央集权而地方各部门分权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并导致了“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权力格局的形成。

以上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两个基本特点或原则,它既是明朝皇权的绝对权威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也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与历代的区别所在。此后,明朝国家权力结构有过许多变化,但上述两个特点或原则是不变的。

在明太祖精心设计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除文官和武官系统外,还有两股极为重要的力量,一是上面所说的宦官系统,二是诸王系统。虽然有记载说太祖立有禁令,宦官不得读书识字、不得干预政务,但洪武时期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二十四衙门”的设置,以及宦官的出使、视军、侦刺,已经显示出宦官与外廷抗衡的“以内制外”的态势。而从洪武三年开始分三批共封的二十四个诸侯王,少者领兵三千,多者统军近两万,不仅足以挟制各省都司,而且负有在紧要关头起兵“靖难”的“以外制内”的责任,至少最初的愿望如此。

因此,明朝的国家权力就其结构来说,可划分为两大集群。其一是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军事及监察等权力机关,这是用以治理国家、管理民众、镇压反抗、抵御外侮,即主要用以维护国家稳定的权力体系。其二则是内廷宦官和外地诸王,这是专门用以控制文官武将以维系朱明王室的权力体系,宦官的态势是“以内制外”,诸王的态势则是“以外制内”。

在明代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系统,由六科十三道组成的明代言官系统,体制上属于文官,职能上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是明太祖“以下制上、上下相维”治国理念的产物,拥有站在传统道德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对一切社会问题和官场弊病乃至君主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抨击的法律性权力。

明太祖在洪武时就已经确立了明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每次进行权力重新配置时,也总是胸有成竹、振振有词。局部的调整也从洪武时开始,以中枢权力为例。废中书省的当年,洪武十三年九月,明太祖便召几位山乡老儒进京,任为“四辅官”,说是为君者不可无辅臣;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任命几位官员为“殿阁大学士”,说是为君者不可无顾问。这些措施并无实际意义,却为后来内阁的形成提供了“祖制”依据,也使后来的一些研究者误以为明代内阁始设于洪武。而真正具有意义的则是洪武十四年命翰林春坊官平驳诸司奏启,这成为内阁基本职责票拟的发端。

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二轮整体性调整和定型发生在永乐至嘉靖期间。这一时期,明朝的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发生在中央。一方面由翰林院分离出的内阁,始为皇帝的机要秘书班子,继而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外廷中枢机关,六部长官视其颜色,地方大吏听其指麾。另一方面司礼监逐渐凌驾于内官监之上,成为内府二十四衙门的首署,并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内廷中枢机关。内阁与司礼监,分掌“票拟”与“批红”,内廷宦官全面参与国家事务,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中国历史上仅见的贯穿于整个朝代的宦官与文官双轨制权力体系。

第二个变化发生在地方。由吏部任命而挂衔都察院的巡抚都御史、由司礼监提名且主要由御马监宦官充任的镇守中官、由兵部任命而由都督府将领充任的总兵官,形成新的省级权力结构,被称为“三堂”。其后镇守中官陆续收回,总兵地位日渐下降,巡抚都御史成为一省军政首脑。与此同时,都察院派出的巡按监察御史成为一省最高监察官员。原来的省级权力机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则下降为“道”级机关,布政司官为分守道,按察司官为分巡道、兵备道,而都司官员也多在各地“分守”。于是,地方在省、府、县三级的基础上多出了一个道,其介于省、府之间。兵备道的设置,更剥夺了都司的领兵权,使军事将领彻底沦为“吏曹”。而分守、分巡、兵备道之间,则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第三个变化发生在皇室。成祖朱棣以“靖难”为名起兵,经过四年的战争,夺取了建文帝的帝位。这一变故使得成祖即位后立即着手削弱诸王的军事力量和经济供给,藩王的地位从此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迅速下降。永乐以后,虽然仍发生了数起藩王“谋反”事件,但诸王已经不具备和中央抗衡的力量。嘉靖以后,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诸王及其子弟已经可以忽略不计,大抵成为享受丰厚俸禄的外放“囚徒”。

第四个变化发生在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身上。明太祖确立中央权力结构时强调各部门相互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即事皆皇帝裁决。但皇帝直接过问庶事,陷于纷繁琐细的日常事务之中,在格局上已降至政务官的地位。以明太祖的雄才大略和充沛精力,已是不堪重负,后世子孙更无法应付。成祖为夺取皇位,不惜起兵“靖难”,但夺取帝位后不久,已有厌政的迹象,加上主要精力用于北伐蒙古,庶政均由太子处理。永乐之后,仁、宣在位,号为“仁宣之治”,却开了内阁票拟、内监批红的先河,并在内府设内书堂,教小宦官读书,进行参政训练,为皇帝不亲政作了制度上的准备。从成化开始,明朝皇帝基本上已不接见大臣,有的甚至不亲理政务。世宗从嘉靖十九年(1540)开始,视朝、祀天,概不亲临。明代中后期,已不再像洪武、永乐时那样,事无巨细,由皇帝亲自裁决,而是依靠各系统、各衙门间的相互制衡。皇权的表现方式,由“事必躬亲”演变为“垂拱而治”。至于崇祯帝的“亲政”,只能视为明代皇权表现方式在特殊状态下的变异。

宋人黄履翁《古今源流至论》说:

以天下之责任大臣,以天下之平委台谏,以天下之论付士夫,则人主之权重矣。夫权出于人主,则臣下禀国家之命而不敢欺,藩镇惮京师之势而不敢慢,夷狄畏中国之威而不敢侮。然人主之所谓总权者,岂必屑屑然亲事务之细哉。夫苟屑屑然亲之,则其聪明必有所遗而威福必有所寄。聪明有所遗者,乃生患之原;而威福之所寄者,即弄权之渐也。是故权不可以不归于人主,而必重庙堂之柄以总之;政不可以不在庙堂,而必择台谏之臣以察之;言不可以不从台谏,而必通天下之情以广之。

黄履翁提出了一个理想中的为君之道、理想中的国家权力结构,这本来在实践上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他没有考虑到在权力分配问题上的难以调和性。但没想到明太祖的子孙们,因不愿亲理政务而歪打正着地为黄履翁的设计提供了实证。

在国家核心权力体系发生变化的同时,其他如财政、军事、司法、监察、科举及官员选拔与任命等权力系统也都在相应地发生变化,以与核心权力体系的变化相适应。

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上述变化,有着明显的演进轨迹,那就是:内廷机构的外廷化,中央机构的地方化,监察机构的行政化。这种轨迹其实也是中国历代皇朝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普遍规律,只是在明代表现得特别突出。

在明朝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国家推行的乡里制度及事实上长期存在的宗族社会等基层组织对民众进行教化,并赋予基层组织部分行政处罚权,是值得特别重视的。它说明,明朝政府已经认识到基层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因势利导,将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控制功能。与此同时,对佛、道二教利用与打击并举,对儒家文化宣扬与改造并行,也可以看出明朝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中表现出来的每一个变化,都是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之间斗争与协调的结果。

在以下的讨论中,本书将逐步揭示出这样一个事实:比起明前期,成化以后的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许多被人们忽略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的发生,既是社会经济格局变化及社会思潮影响的结果,又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程度的逐渐削弱。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国家权力的控制已经部分地让位于基层社会组织及群体。这样,应该更有利于经济和文化循着自身的规律发展。但是,由于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的地位仍然至高无上,因此一旦国家权力发生问题,而又必须同时面对来自底层的民众反抗和来自外部的军事挑战时,整个社会便容易陷入权力瘫痪、无法收拾的地步。这是明朝也是中国历代政府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力量在起作用,一是社会发展各阶段关于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二是明朝统治者在适应社会要求和维护政权稳定方面的主观努力。

就明朝统治者的主观努力来说,有三个明显的因素值得注意。一是明太祖本人维护朱明皇朝的主观意愿和杀伐果断的性格因素,二是明初统治集团通过对历代治乱兴亡经验教训的总结而产生的整体认识,三是明代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时的被动性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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