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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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期)

2024-07-03 1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分局: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呼和浩特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期通报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某幼儿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及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对和林格尔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未配备防鼠设施,厨房内部分刀具色标脱落,食品留样记录内留样时间与处理时间不精确,留样量不足125g。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10.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11.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和林格尔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和林格尔县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可提供采购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部分采购的食品未在食品采购验收台账上记录。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和林格尔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和林格尔县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部分食品(包括水果、土豆、鸡蛋)存放在靠墙的地面上。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5.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7.5、6.4.1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

玉泉区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巷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件名称:

玉泉区某中学食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玉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

案件名称:

某职业学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3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职业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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