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领取的购房证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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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领取的购房证明有效吗

2024-07-14 19: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审判决】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社会公序良俗。朱某某为了取得购房证明,不惜与妻子离婚,又与汪庆苗在短期内结婚、离婚,通谋虚伪,刻意规避地方政府相关购房政策,其行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与公认的良好社会习俗相悖,故对朱某某与汪庆苗结婚、离婚而获取购房证明的行为,本院不能认可;对朱某某据此购房证明而要求李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朱某某真正依法取得购房证明后,可再与李某某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事宜,或者另行诉讼主张。

【笔者思考】

一、“假结婚”的行为系双方的通谋虚伪行为

假结婚,即双方以虚伪的意思表示进行婚姻登记。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伪表示,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应该包括单方虚伪意思表示和双方虚伪意思表示。“假结婚”显然是双方共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即双方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伪结婚的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只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对父母、对亲朋好友等第三人所作出的形式效果。

二、通谋虚伪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关于虚伪结婚,国内学者的认识并不统一, 归纳起来存在着三种不同认识:

(一)主张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成立的虚伪婚姻, 其效力无效。

(二)主张虚伪婚姻无效, 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有效: 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故意为虚假的同意结婚的表示, 专为表示形式, 而无结婚之真意等。我们认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具有结婚合意的效力。但是,结婚后如果已有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 可认为以前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已被治愈。

(三)主张虚伪婚姻有效: 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 意思表示虚假, 即当事人双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 而以结婚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对外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对于虚假结婚的效力,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持意思说认其为无效, 有的持表示说认其为有效。

我们认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从司法指引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确虚假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规避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这种风险和收益的博弈使得部分潜在的当事人将更加审慎地对待婚姻关系,进而减少此类社会乱象的发生。

三、“假结婚”期间签订的相关协议效力如何呢?

由于“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加之此类协议中的很多约定具有合同属性,并非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且为假结婚所签署的协议不具有正当性且违背公序良俗,通常被认定无效。而对基于假结婚所获得的户籍及其他相关利益,法院通常会判决强制迁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相关机关再视情况做出处理。

总之,想通过“假结婚”来实现某些现实利益,不仅在道义上不可取,在法律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风险。但是,据我们能够猜测到的剧情,《心居》中顾清俞和施源如果“假”结婚,“真”在一起,那本篇文章就失去讨论的价值啦!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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